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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甲、新乡市物价局作出的《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吗?请回复,谢谢。诉讼代

题目:甲、新乡市物价局作出的《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吗?请回复,谢谢。诉讼代 题目:甲、新乡市物价局作出的《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吗?请回复,谢谢。诉讼代表人2010-12-21
新乡市物价局作出的文件新价工字[2001]117号《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新乡市物价局针对(特定的法人)新乡市燃气总公司,就(特定的具体事项)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 ,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新乡市燃气总公司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附一: 新 乡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新工字[2001]117号
  关 于 收 取 气 表 维 修 更 新 费 的 通 知

市燃气总公司:
    根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为了保证居民安全稳定用气和企业的正常经营,经成本审核,现将气表维修更新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气表收取维修更新费的范围、办法和标准:市区使用管道气 的居民用户,每月每块气表收取二元钱的维修更新费。
     二、气表收取维修更新费的管理使用:
     1、气表收取维修更新费的用途,主要用于用户气表的校验维修和更新。
     2、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气表达到使用年限必须强制性更换的规定,市燃气总公司自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后,必须按规定保质保量地为用户及时更换新表,确保安全稳定供气,并不得再收费用。
     3、气表维修更新费收取后,市燃气总公司要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使用时接受市物价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三、此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不一致的文件同时废止,以本文为准。

                                 新乡市物价局(印)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附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9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受案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诉讼代表人(河南-新乡)
提问时间:2010-12-22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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