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区水利局可以作为转让给下设单位(全民所有制)职工集资建房的交税主体吗?
1995年青岛区水利局下设单位(全民所有制)职工集资建房,1997入住,因为一些原因一直未办理相关的房产手续,2004年该单位被区水利局解散。 2014年剩下几户一直未办理房产手续的职工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去地税交纳各种税。 地税要求已经解散的单位交纳未交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罚款等,并且要求重新启动已经解散的单位户头进行交税。 我想了解是不是可以以水利局的名义做为纳税户头,另外想问这种已经解散的单位税款,我们个人办理房产证是不是可以减免?
我所在的单位在2009年计划集资建房,并于同年收取了预计房款的50%,当时没有办理任何的手续也未动工,只到2011年才开工建设,计划2012年完工,现在单位要签订协议,并要求5年内不允许离职,请问这样的规定合法吗?(本人已在单位工作18年)
单位集资建房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转让给本单位同事签订转让协议但未公正是否有效
我在单位集资建房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现想转让给同事,签订了转让协议后,但公证处说不能公证,那请问我们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2011年5月,我以8万元从某单位朋友那里买了一个购房指标(其中:指标转让费为3万元,首付的房款5万),转让时有男方的父母及男方单位的一位领导(转让协议中的见证人)在场,后来我又往男方的购房帐户里陆续补付了2次购房款,每次5万元,也就是说我已累计支付18万元。房子至今仍在建设中,具体是哪套房子要等交房后单位统一
职工享受福利分房之后,是否还可以再享受单位集资建房?国家有何相关政策规定。 北京党政机关呢?部委直属的事业单位呢?针对这些特殊单位,国家是否有特殊规定?
单位集资建房,后办理了总的房产证到单位名下,现将总房产证分户到个人,需缴纳哪些税费?法律依据有哪些?
您好,本人是某单位子弟,其单位要集资建房,正式职工才可以报名申请购房,有朋友是职工,但不想购房,并要
您好,本人是某单位子弟,其单位要集资建房,正式职工才可以报名申请购房,有朋友是职工,但不想购房,并要其帮忙报名,审核后,该朋友符合购房条件,购房者在五年内不得转让,现在唯一担心的是,房子都是以朋友名义在办,以及产权证都将是朋友的名字,但是钱却是本人在交,以免以后反生纠纷,本人现在该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
我和买家签订了未建房出让协议。由买方以我的名义交付各期所需房款,交房后使用权归买房,并于5年后过户给买方,买方负责相关费用。并另给予我5万元。 现在我不想转让该房产,是否我退还买房已付房款及5万元,并按照协议违约金赔付与买方即可使其出让合同作废? 其中是否还会涉及到其他的法律程序?请予以解答,谢谢! 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