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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区水利局可以作为转让给下设单位(全民所有制)职工集资建房的交税主体吗?
青岛区水利局可以作为转让给下设单位(全民所有制)职工集资建房的交税主体吗? 1995年青岛区水利局下设单位(全民所有制)职工集资建房,1997入住,因为一些原因一直未办理相关的房产手续,2004年该单位被区水利局解散。
2014年剩下几户一直未办理房产手续的职工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去地税交纳各种税。
地税要求已经解散的单位交纳未交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罚款等,并且要求重新启动已经解散的单位户头进行交税。
我想了解是不是可以以水利局的名义做为纳税户头,另外想问这种已经解散的单位税款,我们个人办理房产证是不是可以减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大叔先生(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4-04-18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