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位在厦门 工作期间为:2010年12月10日-2014年2月28日 背景: 1、2010年12月10进入公司实习。(虽然当时还是在校大学生,但公司给的承诺是:先实习一个月,再试用期两个月后转正); 2、2011年7月1日大学正式毕业,签订两年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开始缴纳医社保; 3、2013年7月1日合同到期,续签三年劳动合同。 4、2014年2月28日,正式离职。(公司每年都存在拖欠工资问题)。 5、目前公司还没有把去年的9月份工资和今年的1、2月份的公司发放给我! 说明:往年我们公司的离职者都会得到一笔补偿金,故在离职理由上为了双方面子上过的去,我的离职理由便写了“回家长期发展”,没想到由于公司的人事部换了新主任,新主任以公司改制为由,并说我是属于主动辞职的不属于公司辞退,所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为我去年通过了二级建造师,了解到合同法的一些内容。所以以下是我认为可主张的支付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里的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根据以上依据,我想知道我向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是否是维权行为,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另外:我现在的基本工资是3000元,但是加上各种补贴平均工资是5000元。然后像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这算不算的上是正当维权!如诺是,补偿金应该怎么算?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像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的疑问有两个:一个是我的劳动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才算,从实习就开始(2010年12月10日),还是等我正式毕业公司开始给我缴纳医社保(2011年7月1日开始);第二个是我这个补偿金月工资指的是我的基本工资3000元,还是指的我的基本工资+补贴合计5000元?我一共可以获得多少的赔偿?
我于1987年经考试进入华丹啤酒有限公司为全民合同工人 1995年华润啤酒收购华丹我们工人和华丹啤酒也没有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又与华润啤酒签订劳动合同(不一定几年签一次)几年后单位让部份工人在家待岗 每周报到一次 这期间在销量高的月份就被公司找去挑啤酒瓶 现在公司以人多合同到期为由要与我解除合同 只给十二个月的工
我是2009年12月25日在一家IT行业上班,职位是美工,当时招聘方看完我的作品后认为我能够胜任这个工作,连试用期都是已满额工资计算,我于2010年1月20日与公司正式签定了劳动合同。但是最近公司想终止劳动合同,一是找茬说我不能胜任此项工作,可最近来了个美工据说是熟人介绍来的。公司开始的时候已提前30天通知可以不赔偿
我于2003后8月1日入司,工作至今,公司每年签定一次过去合同,每年年初签定,我现在工作的是分公司,被并购,要关门,公司与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能得到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吗?是怎么计算的,我的工资中包括基本工资和外调补助,全勤奖等,
我1990年12月参加工作,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合同,单位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在200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是否分段计算补偿金?与公司强解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样吗?
2010年3月我所在原公司(简称A公司)通过公司内部网发邮件给我,邮件内容标题为:《劳动合同变更协商表》,具体内容这样写:因组织机构及职能调整,A公司与员工×××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第2款协商意见处理:第2款意见是2:员工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再与B公司签订合同。我选择第2款
1、如证明书上注明为本人意愿,失业金参保12个月,是否不能领失业金,是否不能在换工作单位后续上 2、如证明书上为非本人意愿,失业参保11个月,是否不能领失业金,是否能在换工作单位后续上
我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快到期时公司给了我要求续签的合同(维持原状),我未接受,毅然决然地辞职了,我是否可以拿到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我是今年4月1日到华润雪花公司上班的,并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2011年4月30日到期,其中试用期是两个月,在此期间又没有犯大的错误,现在公司要单方面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而且又没有提前30日通知我,请教专家我可以获得多少补偿金?
我在一家饲料厂工作快7年了,想跟公司公司解除合同并申请经济补偿金,哪位律师帮我看看以下列理由解除是不是行得通.1,近来每天工作都有12个小时,1周就休息1天,但加班费公司到是按时计算的;2,进厂7年公司没有安排过体检,饲料厂灰尘比较大,还经常接触到一些药物,工作岗位边上有三台电脑和一个大的电气控制柜,里面有大量以万根计
我想问一下补偿金低于最低基本工资还是按照前12个月算,然后公司工会再给予补助这种作法是否合法?而且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却让我写辞职申请而没有解除劳动同意书,这种做法合法吗? 公司以前的同事也是因生病解除劳动合同是按照前12个月算的,补偿金低于基本工资但公司称工会已给予了补助。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还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