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问题求助!!
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问题求助!! 工作单位在厦门
工作期间为:2010年12月10日-2014年2月28日
背景:
1、2010年12月10进入公司实习。(虽然当时还是在校大学生,但公司给的承诺是:先实习一个月,再试用期两个月后转正);
2、2011年7月1日大学正式毕业,签订两年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开始缴纳医社保;
3、2013年7月1日合同到期,续签三年劳动合同。
4、2014年2月28日,正式离职。(公司每年都存在拖欠工资问题)。
5、目前公司还没有把去年的9月份工资和今年的1、2月份的公司发放给我!
说明:往年我们公司的离职者都会得到一笔补偿金,故在离职理由上为了双方面子上过的去,我的离职理由便写了“回家长期发展”,没想到由于公司的人事部换了新主任,新主任以公司改制为由,并说我是属于主动辞职的不属于公司辞退,所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为我去年通过了二级建造师,了解到合同法的一些内容。所以以下是我认为可主张的支付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里的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根据以上依据,我想知道我向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是否是维权行为,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另外:我现在的基本工资是3000元,但是加上各种补贴平均工资是5000元。然后像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这算不算的上是正当维权!如诺是,补偿金应该怎么算?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像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的疑问有两个:一个是我的劳动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才算,从实习就开始(2010年12月10日),还是等我正式毕业公司开始给我缴纳医社保(2011年7月1日开始);第二个是我这个补偿金月工资指的是我的基本工资3000元,还是指的我的基本工资+补贴合计5000元?我一共可以获得多少的赔偿?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林龙强(福建)
提问时间:2014-02-24 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