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上班,星期六一直都是不休息的,在编人员有加班费,但临时工没有,现在准备到劳动仲裁追讨五年至今的加班费,我自己没有书面的证据证明自己星期六加过班.但单位领工资时,都是一个表上面写着名字,钱,签字,没有明细注明发加班费... 星期六学生上课工作人员上班一直都是如此,十几年都是这样, 没有一个工作人员是休息的.包括学生家长,甚至居住地大多数人都知道这个单位星期六是上班的..不知道这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众所周知的事实?? 看了些案例,好象两年内的%E
2008年8月2日,原告A从被告B的“达龙电动工具”处以380元购得一台标称“永康市华日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台JIC-300型电动型材切割机,该机购回家中使用后,于8月4日操作者原告A发现电机壳体开裂,原告A带机返回该经销店与经销商被告B协商,并另加20元现金后换回同型号的另一台(第二台)切割机。换回第二台共使用了3次
劳动合同法中属于用人单位保管并负有举证责任的具体有那些?比如劳动者在一家私企打工,没签合同也没交任何保险,还每天加班,那如果要去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只要提供哪些证据就好?!!!以上所有的是不是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与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具体不同在那?希望各位法律专家详细回答下本人的问题,事关切身
湖 北 省 通 山 县 人 民 法 院2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通民二初字第93号(重) 原告陈志远,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种植户,住通山县大路乡宾兴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王凡,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新国,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汉川市人,个体户,住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港堤垸104号。
我购买的商品房地热管漏水,经刨开地面检查已确认是开发商责任,(对方已认可)在处理漏水过程中,又致该地热管失去供热功能,经对方维修人员检测确认,地热管存在堵塞,疑是热溶造成。(此前已出现过热容致自来水管堵塞)但在法庭上对方只强调对漏水地热管已予维修,而对地热管修后堵塞拒不承认,也拒绝维修。请问对这个问
我购买的商品房地热管出现漏水,经刨开地面检查已确认是开发商责任,自对地垫管漏水进行维修处理后,该地热管失去供热功能,一直无法供热已达两个供热期,当时经开发商维修人员检测为地热管存在堵塞,疑是热溶造成。(此前曾出现过类式情况)但在法庭上,(被告)开发商只强调对漏水地热管已予维修,不承认造成了堵塞,请问
我在一私企做保安,2000年至今仍在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满1年有一个月的假期,月工资800,从07年劳动法出台后,节假日上班才开始给加班费,现在每月有1300元(800+500),500是加班费,07年前一直没有,我想请问您,我可以追讨07年前的加班费么?
我与某单位在签订高速公路路基承包建设合同之外干了些零碎的活,但是零碎活没有签订合同,针对合同之外的那些零碎活被告不予承认,我方主张三点理由:1 我方有对方签字的结算单;2 我方在干完零碎的路基工程后有对方现场负责人的签字,证明此段路基是我方干的;3 我方有证人证明此段是我方干的 没有合同作为直接证据,
我是深圳南玻集团一名员工,今年7月12日,公司公布,将我们六月份的加班费扣除30%,用于以后换休或者顶替学习培训时间!未得员工同意擅自扣除员工薪金,未免太草率!另外一般是事前应该告知扣除加班费适宜,但是公司等到七月份才发布公告,扣除六月份的工资,而且员工并不同意公司换休或者顶替学习培训的做法,这是在变相剥
大人抱小孩绊倒,说是绊到我了,我应承担一半责任,我不服,结果报警。在双方均无证人的情况下,警察认为这属于民事纠纷,只按原告口述做了出警记录,并不是笔录。结果原告以此为由,向我索要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80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经医院检查并无异常。请问出警记录能算证据吗?这只是一面之词。我有
2005年五月至2008年六月每天上9个小时,每月休息4天。2008年六月至2010年六月每天上8个小时,每月休息4天。(在商场上班,分早晚班,都是上9个小时),08年一月以后有上班排班表可以作证,08年以前的就只有人证了。怎样递交劳动申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