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05年9月入职,每月大工作25天,月小工作24天,直到现在,单位没有给个一分钱加班费,昨天部门经理抓住我工作的一点小失误,叫我自己辞职,我想讨回我的加班费,另外想拿经济补偿,请问合理吗?我下一步该怎么做?谢谢!
企业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用,我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吗?
我2006年9月到目前的这家公司,自2006.9到现在,公司对于办公室人员的加班,平时和周末一样都是15元/小时,且根据专员级别,起算时间也有不同,如初级:是1小时起算;中级:是2小时起算,低于2小时的加班都不计算在加班时间内。这个标准是公司的内部规定,请问: 1.公司的这种加班制度合法吗? 2.我可以以"公司未足
您好, 1.我公司申请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但是我职业,部门均不属于综合计算工作制的企业职工范围,这个公司只对工人有考勤制度,而对管理职工没有考勤制度,只能已上下班班车记录作为考勤;而且和公司签合同时也写了不定时工作,这种情况下可以索要加班费吗? 2.本人于4月09日交接完
之前在一家小店铺上班,我是别人代招进去上班的,当时代招人员跟我说工资是1300-1800元(试用期一个月工资为1300元算起),每月还有午餐补贴。我是5月26日到岗上班的,当时去上班就一直要跟老板核实工资事宜,老板一直说代招人说工资多少就给多少。到6月28日因特殊情况我请假3天,6月29日因事有变化又请了3天的假期。期间均
我在博物馆干了5年,一年一签,临工,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干5天,月薪900元。实际的是,我有半个月上上午班8:30-12:30,半个月上下午班12:30-17:30,从周一到周日。这是一般同事的上班方法。另外,我们男同事还要上半个月的夜班,从21:00到第二天8:30,晚上24:00后可以睡觉,每晚补贴10元。即是说,我半个月
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公司部分职工工资表中出勤天数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例如:月法定工作时间为21天,实际出勤天数为23天),在工资表中没有体现出加班费,2010年职工提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以单位2005年、2006年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应该支付吗?
职工被私营企业无故辞退后,可否向企业索要经济补偿?企业没有给职工缴纳失业金、医疗保险金可否一并索要?
我是2003年12月1日去兰州某私营企业工作的,期间从事质量管理和技术工作至2010年8月6日,由于最近身体不好偶尔请假,就在8月6日下午我由于肚子疼去诊所输液,当时由于老板不在现场所以我没有打招呼就出去了,回来以后老板很生气的把我给辞退了,他的理由是我身体不好、家里事情比较多,让我办手续走人,当时给我2240元的工
无保意外交通事故,员工所在单位是否应该给予遇难家属适当经济补偿
我一朋友的妹妹下班后和朋友一起出去玩,不幸出了车祸,车上的四个人全部遇难。而她所在的公司没给她买任何方面的保险,像这种情况,她所在的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给予她的家人适当的经济补偿?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