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国有企业的员工,工龄17年。由于股权转让给了一家私企,而私企不要接受我们这些员工,于是公司委托了总公司来处理我们这些员工。而总公司先后发出2分关于安排工作岗位的书面通知,安排我去总公司上班,有2个岗位给我选择,即保洁员和地铁机修工。由于总公司与我现在的公司是俩家公司,如果我接受了总司的工作安排,那么我就要向现有公司辞职后,在与总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所以我不愿意,表示要继续履行原有合同。然后,公司就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通知我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我认为总司给我安排工作岗位不属于就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进行的协商,也曾书面回复过公司,当面也曾和公司面谈过。可公司说给你安排岗位就是协商了,不同意,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请问,这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公司在未与员工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公司效益不好。请问,这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除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作为赔偿金外是否还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判定违法的依据是什么?劳动法的第几条?提前一个月下
我是一家县级国营客运站的固定工人,但是在没有任何原因的前提下,被分流到一家私营客运站,如果我们不同意分流,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吗?谢谢
现在他就是不帮我办理解除劳动合同,那我去新公司如果签了合同会不会违法?麻烦您了
2010年1月25号,我用公司邮箱向老总提交了辞职信,后面老总找过我,让我3月1号回来办,到了3月1号回公司办理的时候,又说不能办了,而且一直拖着我,现在我已经找了一家新公司准备上班,如果以前公司还是没有办理好的话,我能否到新公司上班?
律师您好 我5月21收到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通知我公司将于5月31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这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第四十条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我的规定。请问我是否申请公司违法解约。并且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要求公司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
经过: 2009年公司采购主管易主,新采购主管甲以当前价格95%的单价向供应商A采购公司所需的部门生产必需品。 同年采购主管甲、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对供应商A进行现场确认,认定为供应商A为合格供应商。 2010年公司采购主管再次易主由新采购主管乙担当,供应商A在10年4月提出某三个物品涨价,经过网络调查确认确实原
我在外企工作已11年3个月了(1995年5月1日至2010年8月20日)最后一次签合同时间是08年4 月1日,合同期为(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共3年。现8月20日公司要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原因为解除两字没有别的说明。请问:1、公司解除合同是还违法。2、我可否得到2倍经济补偿金吗?3、经济补偿金是税前还是税后工资?4、已超10
我于2009年8月31进入公司,签定了两年劳动合同,合同到2011年9月到期,但现在要更换公司,由另一家公司来接手,这样原公司算不算违约,是不是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原公司也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会得到赔偿吗?我会得到怎么样的赔偿,谢谢,急
当天加班超过三小时单位算违法吗?如果因为此原因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补偿金吗?
公司有时需要我们加班,超过三小时那种,加班费也照《劳法》相关规定支付了。本人不愿意加班,但是手里工作没人接手,不做完会造成单位经济损失,所以在单位未强迫的情况下产生加班超过三小时。这种情况下是否能以超过《劳法》规定的加班时间为依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