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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我是国有企业的员工,工龄17年。由于股权转让给了一家私企,而私企不要接受我们这些员工,于是公司委托了总公司来处理我们这些员工。而总公司先后发出2分关于安排工作岗位的书面通知,安排我去总公司上班,有2个岗位给我选择,即保洁员和地铁机修工。由于总公司与我现在的公司是俩家公司,如果我接受了总司的工作安排,那么我就要向现有公司辞职后,在与总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所以我不愿意,表示要继续履行原有合同。然后,公司就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通知我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我认为总司给我安排工作岗位不属于就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进行的协商,也曾书面回复过公司,当面也曾和公司面谈过。可公司说给你安排岗位就是协商了,不同意,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请问,这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ue544(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3-06-06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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