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私人律师

向自己的公司购买物品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否?

向自己的公司购买物品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否? 经过:
2009年公司采购主管易主,新采购主管甲以当前价格95%的单价向供应商A采购公司所需的部门生产必需品。
同年采购主管甲、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对供应商A进行现场确认,认定为供应商A为合格供应商。

2010年公司采购主管再次易主由新采购主管乙担当,供应商A在10年4月提出某三个物品涨价,经过网络调查确认确实原料
行情大涨以及找其他供应商比价后,供应商A涨价后的单价依然处于优势,故经过公司内部承认流程(最终承认为新采购主管乙的上司),订单再次下往供应商A。

2010年5月、7月新采购主管乙找供应商A降价两次,除以上三个涨价物品中的两种最终没有比2009年的单价低外,其他物品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降价。其中7月降价是总经理要求的,但是公司有3个月进行一次CD的规则,故5月降后新采购主管乙没有进行主动降价。

据此(或许还有其他原因)公司对新采购主管乙的工作产生疑惑,予以相关调查。
公司方:
1,供应商A是否为新采购主管配偶的公司?
2,公司提出三个物品单价偏高,但是其提供的单价是否为含税价?以及其品质、材质是否与现有购入品一致?不明。
新采购主管乙:
1, 供应商A是配偶的公司没错,但是该供应商进入公司,能够成为合格供应商,是在乙没有任何采购权限的情况下按照正常流程(没有给公司里任何人送过任何贿赂)进入的。
2, 单价每次都是采用比价法判断的,其提出的所谓高价物品都比过去公司的采购价格便宜,有据可查。如果公司认为哪个物品较高,可以随时切换。

请问此类情况:
1, 是否构成以权谋私?惩罚性解除合同?或是其他处分?-----备注:公司没有任何规定:配偶公司不可以作为供应商进入交易。
若出现以上处置,新采购主管乙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是否有可能争得劳动赔偿金?
2, 或者新采购主管乙是否可以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基于a,其的不信任要求其给予适当劳动赔偿金。B,在未签订不定时合同前没有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不过是在两三年前。

烦请百忙之中能够给予答复,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ycwb2……(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0-07-30 10:5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