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有一处低级认定错误,就是对方答辩状中明明写是已经通知原告过来领取12月份工资,是他不过来拿的,在法庭上也没承认没有支付该月工资。而二审法院却做出虽然用人单位已经足额支付了劳动者12月份工资。但仲裁认定应支付12月份工资,用人单位规定期内没有申请撤销该裁决,所以应该支付12月份的工资。这明显是认定错误,对劳动者的冤枉,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拿着这个判决书对外宣称劳动者是骗子,欺骗其12月份工资。请问即使是判决没错,认定错了会不会发回再审?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判决书中“该房屋属于被告夫妻共同所有, 被告的配偶对该协议的签订予以认可”。 可是在庭审时, 被告配偶多次声明“不同意该买卖” 有庭审笔录为证。 法官不根据庭审笔录进行判决的行为, 是否属于颠倒黑白, 枉顾事实? 而且取判决书时要先签字, 才给你判决书, 根本不给予辩驳的机
2002年10月本人租用一台18吨压路机用于桂嘉高等级公路施工(规定18吨以下压路机禁用),合同约定,YZ18型压路机租期自2002年10月11日至2003年4月22日止,工地未完,合同续延.租金23000元/月,因雨15天未施工,租金按20000元/月.因雨不能施工,2002年10月至2003年1月经协商按租金为48000元,2003年2月1日至21日春节放假,2月22日至4月22
一审判决不公、二审错过上诉期、再审对我提共的证据以没有进行二审为理由不予认定,维持原判。我该向哪里说
我丈夫3个月时间借款40万,从未与我商量,其中一位借债权人反复3次借给我丈夫30万,都未通知我。我丈夫半年后遇车祸身亡,我因是法定夫妻,被告上了法庭,而所有工程余留款结给债权人还差十几万。后查到我丈夫一天提走17万现金不知用于何处,好心朋友告诉我丈夫外面养了情妇,并带我和债权人一起去了那女的家证实了这一事实
一,对终审判决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一次被驳回,请问:还能不能再申请再审?还有什么途径可以解决?敬请指教。二,商品房购主在卖房时把盖财务专章的购主财务一联的购房发票,在卖房时按双方协议约定随房屋一块转交给了买主,双方都未产权登记,几年后买主又转让了房屋,后因房子涨价又反悔串通第一房主谎称房子还是第一
劳动纠纷。判决生效,为了让判决生效,原判决已执行。原告对判决不服,申请抗诉后,已决定再审,但是要填写“中止执行”申请,是什么意思?已执行的如何处理?
判决下了,表面上看起来是胜诉,但法院认定的不符合事实,我可以上诉吗?
律师你好,我打了个官司,是别人诬告我向他借款,原告的证据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他在2011年6月4日往我的账户里打款15000元,还说是我以做小生意为由向他借的款,事实上是我与原告根本不认识,在2011年时,我的一个同事以没带身份证为由,借我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卡,之后此卡一直是她在使用,我也忘了这事,谁知今年
王淑芬、胡兰萍诉胡思金析产、法定继承一案,被告在一审中承认自己保管着死者(其父亲)生前的三张存折,分别是xx信用社3000元、xx农业银行30000元、xx邮政储蓄银行12000元,共计45000元。由于一审法院违法法定程序,依职权在银行调查取证中没有查出其他仍然由被告保管的存折(存款),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一
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在认定事实上明显存在问题;首先在审查内容和重点对象上出现严重的偏差,因为就一审行政诉讼的上诉案件,法院本应就正阳县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尤其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而不应就上诉人杨勇(一审的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
再审发回重审案,原审法院开庭审判后,撤销再审程序不作判决,合法吗?
我的一个朋友不服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提起申诉,法院决定再审并作出了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又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是“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据此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作出新的判决,而是以“撤销再审程序”的《决定书》结案。请各位发表高见:1、开庭审判后撤销审判程序而不作判决合法吗?2、不作判决是否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