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居间合同》能替代、甚至超过《买卖合同》吗?
上海保源地产经纪公司制定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格式合同),竟然凌驾于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制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之上。这里我们摘录他们制定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第五条第五款规定:“本合同效力优于甲乙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用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双方就此确认已达成房屋买卖关系,如两份合同约定不同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接下来的事实正证明了合同欺诈的行为:当我们签署了居间合同以后,发现他们在签署该居间协议前有欺诈行为(隐瞒房产抵押74万元、隐瞒户口无法迁出等)时,我们拒绝继续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终止买卖活动,退回定金两万元。此时上海保源地产经纪公司竟然藉此《居间合同》,发来《律师函》对我们进行要挟,强行要求我们“支付购房首付款48万元和滞纳金1680元”,拒不退回定金。 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09年7月份看中了通州一套房子,中介说房本8月底9月初就能下来,随后7月22日和中介还有房主签了份“居间服务协议”。协议上没有规定房本的实际交付时间,到了10月12号才告诉我房本下来了,但房本时间是09年9月底的(之前中介口头上告诉我房本是07年的,网上了解房子是05年盖的,所以也没有怀疑什么)。按现在实际的情况,由
10月25日与中介签署居间协议,同时交付2万定金。 10月26日房东接受2万定金,签署居间协议。 11月6日我,中介,房东三方聚集在中介,试图签署购房合同。但是由于房东不肯迁走户口,无法达成一致,并且最后说“这房子我不卖了”,然后夺门而去。 居间协议上有一条:在本协议签署15天内,要签署买卖合同,否者由违约责任方
与中介和下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因故不卖,对方要求赔偿差价。如何处理?
3月中旬,与中介和下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将位于燕郊的唯一一处房产售出,并收取定金三万元及首付17万元。因当时房本并未下来,所以尚未过户。 现因工作调动需要保留该处住房,房子不准备卖了。对方要求赔偿差价。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定金双倍反还,并承担中介费等。但对于差价未作任何规定,这样的情况下,是否一定
您好!最近买二手房,找中介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正式签,之前签过中介的居间合同,是中介公司的统一印制的那种。里面有一条款说,如果卖方和买方任何一方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需要支付中介2%房价款的违约金,这个条约有效吗? 居间合同里面除了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责任关系,中介方几乎没有约定责任。
中介给的二手房买卖格式合同的交易流程: 1.买家将首付交中介,卖家将房产证交中介,中介代行保管之责; 2.买卖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家见到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写有自己名字的收件收据后,通知中介将首付交给卖方; 3.买家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银行用写有买家名字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审核买家资料后同意放贷。银行将尾
我于10月13日卖了一套房,合同中约定签约后十五日买方办理按揭申请,待批复后再过户收款,并约定物业交付时间为2月28日。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什么时间可以收到款。现快两个月了,因为公积金贷款系统调整,中介刚上提资料。按现在时间推算,2月28日肯定是收不回全款,那当时我需按合同约定交房吗?这种情况我能不能取消合同
昨天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但由于考虑到在限期内能否交齐房款还有不确定因素,故定金和中介费都未交,(这里主要涉及房产中介追究中介费的事情,)这样这份合同生效么?
二手房交易 三房居间协议已签 三万定金已付给卖家 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日未到 买家有意取消合同
我是买家10月初签订居间协议,合同价150万,房东到手价,所有税费约定卖家承担。当天交付定金3万,约定12月30日前签订买卖合同。 现在房价下跌,我们有意取消合同,请问除了3万定金拗断,我们是否还要向中介支付合同价2%即3万元的违约金(另有居间协议这样约定)? 输入错误,应该是所有税费约定买家承担
你好,我父母通过房产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属于全款支付没有贷款,现在已付了70%的房款,尚未办理过户,但现在发现该房屋下存在除卖方外他人的户口且卖方表示无法迁出。对此双方签订合同时卖方与中介均没有告知我父母,所以我父母不愿意办理过户和支付尾款。尽管合同中规定卖方若在过户后约定期内未迁移户口则需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