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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北京一中院(第512号)判决书

1.一中院的判决书完全抛开我们的重要的起诉文件〔起诉状事实与理由的补充件“专利复审委员会(第45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这一方面是为了掩盖其中的事实真象,也可回避其中提到的法律依据,这反映一中院无法反驳这些法律依据,也不敢在判决书中提到这些法律依据。 2.正如补充件所述,如果94年早已存在混风增压型,“97年全国通风、空调、洁净技术综合应用研讨会论文集”和 98年10月《暖通空调》第5期就不可能提到送、回风机普遍存在不能按空调设计要求进行风量调节的问题,2000年第一期的《制冷与空调》就不可能发表“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一文,更何况该文最后的广告词是那样具有挑战性,却没有一个空调权威能在空调杂志上对它提出异议。这才是最有权威的公知技术。 3.王远春既不是“设备手册”入编厂的技术人员,也没有参与它的汇编,他只是一个空调厂的普通技术人员,不可能有人向他提供它存在错误的证据,一中院不要求六院解释前面的矛盾,却违反举证倒置的法律原则去要求王远春提供这些证据,显然执法不公.倒是一中院应督促该手册编委会付主任单位(机械工业部第六设计研究院)尽快提供“设备手册”再版次数和印数的证据来证明其在答辩状中的谎言。 4.我们的证据6、7,是本专业技术人员必学的风机教材,它们都指出: 两台性能曲线不同的风机串联运行,还会产生一台风机干扰另一台风机的现象,即会发生串联后的全压,或者与单台风机相同,或者还小于单台风机,同时风量也有所降低,功率消耗却增加.这已完全可以否定P979和P1297示意图的方案,判决书却要否定这些铁的事实,这一作法是不敢在本专业的杂志上公开的。 5.“证明《设备手册》P979和P1297示意图是无知技术的证据理由汇总”决不是什么我们单方面的意见,它们是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常识,它完全可以在《暖通空调》上由本专业技术人员讨论,这样案情可大白于天下。 6.庭审时对方没有空调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有技术人员的六院又不敢参加,被告和第三人在庭审时的答辩词充满了外行话,而本人关于本专业基本常识的发言却成了“单方面意见”,这一点在高院的庭审记录中也记载得很清楚,这反映判决严重不公。 6. 仅凭错误百出,矛盾重重的示意图判案没有法律依据,而一中院判决书却说:退一步看,即使这些附图确实存在错误,…仍然可以…启示…”显然是要以权代法。 综上所述,判决书掩盖了事实真象,有法不依,却要以权代法,程序不合法。 专利设计人及代理人: 2003/09/11 法官卖法的技巧——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中, 法官曾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代理人:你们以前如何处理有错误的对比文件? 专利复审委代理人无法回答, 当法官问为什么不使用侵权判定的等同原则? 其代理人说这是行政诉讼, 按此推理,只要把侵权诉讼变成行政诉讼, 就可不执行等同原则. 而判决结果却违背了庭辩中的上述关键内容。 为什么审判长会在庭辩中提出上述问题?这就是当今社交中的“只能意味,不可言传”。本案中的第三人(侵权人)自然会心领神会。 这是法官把庭辩和判决有效结合的技巧,反正他“有法不依”这个“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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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zhdsh1944
提问时间:20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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