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中院的判决书完全抛开我们的重要的起诉文件〔起诉状事实与理由的补充件“专利复审委员会(第45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这一方面是为了掩盖其中的事实真象,也可回避其中提到的法律依据,这反映一中院无法反驳这些法律依据,也不敢在判决书中提到这些法律依据。 2.正如补充件所述,如果94年早已存在混风增压型,“97年全国通风、空调、洁净技术综合应用研讨会论文集”和 98年10月《暖通空调》第5期就不可能提到送、回风机普遍存在不能按空调设计要求进行风量调节的问题,2000年第一期的《制冷与空调》就不可能发表“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一文,更何况该文最后的广告词是那样具有挑战性,却没有一个空调权威能在空调杂志上对它提出异议。这才是最有权威的公知技术。 3.王远春既不是“设备手册”入编厂的技术人员,也没有参与它的汇编,他只是一个空调厂的普通技术人员,不可能有人向他提供它存在错误的证据,一中院不要求六院解释前面的矛盾,却违反举证倒置的法律原则去要求王远春提供这些证据,显然执法不公.倒是一中院应督促该手册编委会付主任单位(机械工业部第六设计研究院)尽快提供“设备手册”再版次数和印数的证据来证明其在答辩状中的谎言。 4.我们的证据6、7,是本专业技术人员必学的风机教材,它们都指出: 两台性能曲线不同的风机串联运行,还会产生一台风机干扰另一台风机的现象,即会发生串联后的全压,或者与单台风机相同,或者还小于单台风机,同时风量也有所降低,功率消耗却增加.这已完全可以否定P979和P1297示意图的方案,判决书却要否定这些铁的事实,这一作法是不敢在本专业的杂志上公开的。 5.“证明《设备手册》P979和P1297示意图是无知技术的证据理由汇总”决不是什么我们单方面的意见,它们是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常识,它完全可以在《暖通空调》上由本专业技术人员讨论,这样案情可大白于天下。 6.庭审时对方没有空调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有技术人员的六院又不敢参加,被告和第三人在庭审时的答辩词充满了外行话,而本人关于本专业基本常识的发言却成了“单方面意见”,这一点在高院的庭审记录中也记载得很清楚,这反映判决严重不公。 6. 仅凭错误百出,矛盾重重的示意图判案没有法律依据,而一中院判决书却说:退一步看,即使这些附图确实存在错误,…仍然可以…启示…”显然是要以权代法。 综上所述,判决书掩盖了事实真象,有法不依,却要以权代法,程序不合法。 专利设计人及代理人: 2003/09/11 法官卖法的技巧——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中, 法官曾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代理人:你们以前如何处理有错误的对比文件? 专利复审委代理人无法回答, 当法官问为什么不使用侵权判定的等同原则? 其代理人说这是行政诉讼, 按此推理,只要把侵权诉讼变成行政诉讼, 就可不执行等同原则. 而判决结果却违背了庭辩中的上述关键内容。 为什么审判长会在庭辩中提出上述问题?这就是当今社交中的“只能意味,不可言传”。本案中的第三人(侵权人)自然会心领神会。 这是法官把庭辩和判决有效结合的技巧,反正他“有法不依”这个“法宝”。
我是锦州市的小市民,靠打工微薄的收入维持生计。08年7月5号在工作中摔伤至八级伤残,右胳膊不能正常工作,还时常伴有呼吸困难,现在靠低保勉强度日。虽多次找到打工单位讨要医药费,老板没给一分钱。医疗费用都是我弟弟妹妹给垫付的,无奈之下于08年12月25日起诉到法院,不知道什么原因判据书就是下不来,最后,在人大代表
感谢!上海市检察院:立案调查一中院《吴家连》判决不公? 《2010年6月13日立案调查》 全国人民支持你!!!!!!! 严打之前应先严打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不除中国社会难安 谢谢大家!向你们敬礼! 谢谢大家关心,顶!!!! 原告在判决前一星期,问徐汇区法院曲红青法官这500万元钱怎样分割,曲红青法官说:要
你好!我是河北保定人,我的父亲是一位农民工,2010年2月份在北京市被一辆运输家具的货车挂倒,在北京医院住院1个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判决赔偿金38万,但肇事者迟迟不肯给钱,魏律师,您看这案子怎么处理,能帮我们要回来赔偿金吗,而且为了挽救父亲生命,在他住院一个月内我和家人四处借钱20万给父亲看病,现在负债累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四项据以作出该项判决的洛阳市旅游局党
申请再审人因嘉碧公司拖欠张良宋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四项。认为该项判决缺乏事实依据,据以作出该项判决的洛阳市旅游局党委文件也因该文违法违纪早已被撤销,要求丝钉厂承担偿付张良宋货款赔偿责任,既与一二审判决也“经审理查明”铁的事实及新证据明显不符、也是
如上,离婚判决后,判被告拿房给原告对半折价款,可是被告拒付,之后被告辞去北京工作去了外地工作,并在外地租房生活,同时属于高薪收入,原告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北京这套房产吗?因为被告咬定北京房产是唯一房产,法院不能拍卖为由拒付原告的房产对半折价款!谢谢解答
案件涉及的九鑫公司已在2007年1月在香港合法注销,案件涉及九鑫公司法人代表驴唇不对马嘴根本不是此人。已在北京市检察院提起抗诉。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2679号 判决严重错误应为无效判决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2679号案件所涉及的九鑫公司已经在2007年1月在香港合法注销,所涉及九鑫公司法人代表根本不是此人;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应撤消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