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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2679号 判决严重错误应为无效判决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2679号 判决严重错误应为无效判决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2679号案件所涉及的九鑫公司已经在2007年1月在香港合法注销,所涉及九鑫公司法人代表根本不是此人;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应撤消此判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iuxin……(北京)
提问时间:2011-07-08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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