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将部分业务剥离出来与外资合资成立控股的新公司。部分员工就到新公司工作,并在统一安排下与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母公司董事长在开会时,口头承诺,原来在母公司的工龄,将继续在新公司里连续计算,但没有出具书面文件。请问律师:如何确认在这2家公司的工龄是连续计算的,并被承认是母公司工龄的有效连续?否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个人原因(工作需要调动)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但在原单位已领过补偿金,在适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计算企业连续工龄时,其原单位和新单位的工作年限能累加计算吗?
我的情况:我原在湖南省武冈市文化馆劳动服务站工作,后劳动服务站解散。 请问,我这个情况是否在社保中计入工龄。 有没有这一类的法律文件。
请问:本人从1974年-1990年在镇办企业工作,因为企业接近倒闭,由当时镇劳动服务所出具介绍信去国营企业应聘,1990年前在镇办企业的工龄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我父亲因我祖父1958年被打成右派而下乡务农,1980年因国家落实政策,回城市在国企上班,今年想办理退休,从16岁成年后务农直至上班的这段期间的工龄能否与企业实际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可以,有哪些政策或文件的支持?
您好!我是1950年5月2日出生,是辽宁省铁岭市铁煤集团退休职工。1968年下乡,1975年回城分配在辽宁省法库县精密铸件厂,直至1990年因企业效益不景气,一年多开不出工资,正好辽宁省铁岭市铁法矿务局(现铁煤集团)晓明矿招收全民合同工,因生活需要离开法库县精密铸件厂。2010年办理退休时我的工龄只有19.9年。找到人社厅说
根据国家规定,判刑人员参保前的工龄是不可以计算的,但是,上海现在对93年建立养老保险账户之后判刑人员参保前的工龄全部可以计算,也就是说,92年前判刑的工龄不可以计算,而93年以后判刑的之前的工龄即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不知道这是什么政策,请给予帮助
我是1985-1991年在国营茶场子弟小学教书,后来与县茶场合并,现在茶场以改制,但是社保局只认定我工龄至今为21年,在茶场教书6年没有计算是否可以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