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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连续工龄的计算

关于企业连续工龄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个人原因(工作需要调动)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但在原单位已领过补偿金,在适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计算企业连续工龄时,其原单位和新单位的工作年限能累加计算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kj9995(广西-柳州)
提问时间:2010-12-31 16:4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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