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1969年3月插队落户到贵州,1987年回上海色织整理一厂工作,1988年下岗。自谋生活。1996年入狱至2005年出狱。后又工作了34个月,现退休年龄己到。请问我的连续工龄应该算多少?
66年4月彼县计委和用工单位招为7年制临时工,68年低因派性彼单方辞退。69年1月彼公社安排为民办教师,70年7月彼县上抽去参加宣传队,9月分到单位工作。71年4月彼补充为正式工。现主管部门按71年算工龄办了退休。我要求从70年计工龄[中间没间断],无果。该咋办。
我于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岗,又于同年五月二十五返聘到原单位,就今年五月二十五日已是十年了,在单位十年里没和单位终止合同期间,单位把我们挂在其他单位和其他单位签合同,这十年我们算连续合同吗?
根据国家规定,判刑人员参保前的工龄是不可以计算的,但是,上海现在对93年建立养老保险账户之后判刑人员参保前的工龄全部可以计算,也就是说,92年前判刑的工龄不可以计算,而93年以后判刑的之前的工龄即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不知道这是什么政策,请给予帮助
1992年4月份从集体单位当天辞职到合资单位工作报到,可以算作连续工龄吗?(因为1992年上海改革开放好像有一个政策,辞职后去新单位可以作连续工龄计算的),谢谢!
老师:您好!请教一个问题:就是1992年4月份在集体事业单位当天辞职去合资企业单位报到,这两个单位的工龄可以算作连续工龄吗?(记得当时上海改革开放有一个政策辞职后去新单位可以算作连续工龄)。
我在66年9月因唯一的母亲去世无生活来源由当地政府安排在县农机厂工作,70年3月因父亲是黄浦军校毕业的军官问题而把我作为初中毕业的知识青年下放到农村。从新参加工作后,在劳动部们认定工龄时由当地企业主管部们出具了工作证明,在以后的多次工资升级评定、工作调动(包括作为人才引进来宜昌建设煤气工程)的审批过程中都
09年毕业工作一年后,10年需要填写“学校毕业生转正审批表”以入档案作为工龄的计算。当时还在那个单位工作,那个单位给出意见“工作表现好,同意按时转正”并且盖了单位公章。现在人社局说 该审批表填写有不符合规范之处,要求我重新填写,再叫原来的单位重新盖章。而我填写好,去找以前单位的负责人盖章,单位却以我已经
曾为民办教师后转为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职工的人员应将从教工龄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本人上世纪七十年代直接从民办老师岗位上应征入伍,后在部队改转志愿兵,而后转业安置在县国营企业工作。现退休将至,到劳动局咨询相关政策,说我民办教师的工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觉得在我们湖南这一政策很不合理,在网上看到河南省对这一问题就解决得较为合理。同类情况还很多,湖南也应该出台相应的文件,较为合理的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