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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能够支持多少?
发布日期:2024-11-07    作者:王景林律师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能够支持多少?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双方签订购货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网络设备。合同中约定,若甲方不能及时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货款,每延期五个法定工作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若甲方延期付款三十个工作日以上,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追究甲方经济违约赔偿。
原告交货后,被告未依约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88万元,并以拖欠货款为基数,主张每延期五个法定工作日,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按照一年250天工作日计算,违约金标准可以折算成年利率25%。约定的违约金显然过高,法院可以支持多少,笔者对此进行探讨。
二、相关法律规定
1.违约金允许当事人约定,且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或减少。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2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2021)第11条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第65条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标准,发生违约情形时,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标准主张违约金。若违约金低于或高于造成的损失,允许当事人请求增加或减少。一般由当事人自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主动适用,但实践中,法院通常也会依诚信、公平原则直接加以调整。
2.违约金性质: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第6条规定,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但也不能完全放任,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公平原则,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这样才能发挥违约金的真正作用。
3.调整违约金应当考虑多项因素,不能机械司法。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第50条规定,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2021)第1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第63条规定,在认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因素,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
除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外,非违约方主张还有其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请求违约方赔偿,经审理认为该损失系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违约方主张扣除非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非违约方也有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或者减少的必要支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第65条规定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根据诚信和公平原则,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履约背景、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因素,酌情加以调整。
4.特殊情况下,法院应当释明违约金过高可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1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第6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者非违约方不存在损失等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辩,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当事人就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被告因客观原因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在第二审程序中到庭参加诉讼并请求减少违约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就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
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以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但并未对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回应。甚至认为,如果请求调整违约金,则视为己方认可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构成违约等,所以不会主动请求调整违约金。在审理过程中,遇到这些情况时,法官有义务向当事人释明,如果不支持抗辩事由,但允许当事人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如果一审未提,二审还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实践中,法院可以不经释明,直接加以调整。
5.未约定违约金时,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可以按LPR的1.3-1.5倍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8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支付标准,2019年8月19日之前,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实践中,大多数案例按此作为标准处理。
6.举证责任分配:违约方对过高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对合理举证。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第50条规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2021)第11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第64条规定,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相关案例
(一)上海地区案例
案例1. 浦东法院:约定每月1%或不少于年利率8%,支持年利率8%
双方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并主张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以到期日应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每月1%的利率标准计算(合同约定每月支付1%的利息或不少于8%年利率)。
被告对违约金计算标准有异议,认为应该根据年利率8%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在合同约定了不同的违约金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被告违约责任大小、原告的实际损失多寡等情况综合考量以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一方面,被告认为尚未支付剩余货款的原因在于其作为经销商将系争机器转售给案外人后,案外人违约导致系争机器未能及时回款,该抗辩理由尚属合理;另一方面,原告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逾期付款所遭受的具体损失情况。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
——浦东法院(2021)沪0115民初5596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2. 松江法院:约定每日万分之五,支持LPR的1.5倍
双方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法院最终判决,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违约金。
——松江法院(2024)沪0117民初1860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3. 宝山法院:约定每周1%以上,不超合同价10%,支持每日万分之二,且不超合同总额10%
双方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28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7万余元(按合同总价10%计算得出)。合同约定迟延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价款的1%;(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价款的2%;(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价款的3%。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被告辩称违约金过高。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07万余元。
——宝山法院(2024)沪0113民初14874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4. 浦东法院:约定合同总额20%,支持10%
双方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要求支付货款29万余元及违约金5.8万余元,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被告主张违约金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合同总金额的20%,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法院酌情调整为未付款的10%,即2.9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支付违约金2.9万余元。
——浦东法院(2024)沪0115民初4211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5. 徐汇法院:约定0.1%/日,主张每日万分之五,支持LPR的1.3倍
双方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并以到期日应付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须按逾期款项的0.1%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累积超过十五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乙方因此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还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第二次未出庭,亦未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意见,法院依职权直接调整。
法院最终判决,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徐汇法院(2023)沪0104民初3354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6. 金山法院:约定较高,支持每日万分之二
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45天内未付款计时到60日单价每吨加40元,60日未付清按月每吨加100元)。被告抗辩违约金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迟延付款给其造成的损失数额,原告主张45-60日期间每吨增加40元计算,60日以上每日每吨增加3.33元计算,显然过高,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到被告的付款情况、欠款时间、欠款金额等因素,酌情确定未付款部分违约金为以未付款为基数,自最后一批货款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金山法院(2024)沪0116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7. 静安法院:约定每日0.1%,支持LPR的1.5倍
原告起诉被告支付余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约定每日0.1%的标准计算。被告辩称违约金过高。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年利率5.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静安法院(2023)沪0106民初50722号民事判决书
(二)外地法院案例
1.浙江案例:约定每日1‰,支持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5万余元(按付款时间分段支付,按每日未付款1‰计算)。合同约定: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每迟延1日,应支付相当于迟延支付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迟延履行违约金,但迟延履行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虽约定逾期付款应支付相当于迟延支付货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一作为迟延履行违约金,但考虑到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被告亦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考虑被告违约程度及原告的实际损失,酌情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即7.6万余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浙江杭州中院(2024)浙01民终6855号民事判决书
2.安徽案例:约定每日3‰,主张LPR的四倍,支持LPR的二倍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款及违约金8万余元,违约金以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合同约定,未按时付款,违约金按每日总砼款的3‰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考虑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法院最终判决支持LPR的2倍。
——安徽肥西法院(2024)皖012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
3.北京案例:约定每日1%,支持LPR的1.3倍,不超过合同总额30%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28.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61万元。合同约定,每逾期支付一日,按合同总货款的1%支付,逾期超过30日,被告应当返还产品,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被告抗辩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按照最低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交其因被告逾期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证据,故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仅能以资金占用损失予以衡量。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将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下调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以应付款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总额不超过8.61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一中院(2023)京01民终11078号民事判决书
4.江苏案例:约定合同总额30%,支持LPR的4倍,封顶30%
原告起诉被告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支付货款,并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59万余元。合同约定,若供方逾期交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被告一审未应诉,法院判决支持违约金主张。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违约金过高。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虽然逾期供货已经远超过15天,但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逾期供货给其造成了除资金占用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一审法院直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认定违约金存在过分高于资金占用损失的情形,而资金占用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不应超过LPR的4倍,本院依法调整为LPR的4倍,但因被上诉人主张59万余元,则应当以此为限。
二审最终改判: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4倍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59万余元即合同总金额的30%。
——无锡中院(2024)苏02民终2943号民事判决书
四、结论
实践中,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通常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50%计算。有些案例中会高于这个标准,但会对总额作出一定限制,主要还是基于公平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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