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问题
保证作为主债务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一般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有关事项我们需要注意什么情况呢?
一、
保证人原则上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以后才能追偿
换句话说,必须有损失才能要债务人填补、偿还损失,否则,就容易不当得利,自己没掏钱偿还债务,反而向债务人要一笔钱,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
追偿权的管辖法院
追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如果当事人关于追偿权未约定管辖法院,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具体如何确定要看具体情况,这种情况主合同管辖法院一般没有管辖权。
三、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应该及时通知债务人
防止债务人对债权人重复给付,如果那样,一般不能行使追偿权了,但是能否进行不当得利诉讼,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追偿权作为一种典型的给付之诉,一般也要受到诉讼时效调整,从给付之日计算三年一般要提起诉讼,否则,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