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可以。既然有宅基地证,就属于合法财产,水务局不能强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水务局赔偿业主200多万。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区水务局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物是否合法。关于涉案建筑物性质认定。本案中,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政府在1996年9月30日向曾某核发涉案建筑物的宅基地使用证,占地面积为320㎡,建筑面积为640㎡。曾某对于在该宅基地上所建的涉案建筑物已依法取得所有权,在宅基地使用证未经法定程序认定违法或撤销前,某区水务局不能以现行有效的建设要求否定以前建设行为的合法性。且曾某在1996年建成至2018年9月近20余年占有使用期间,政府主管部门亦未曾对此作出处理,曾某有理由相信涉案建筑物为合法建筑。某区水务局以涉案建筑物位于流溪河灌区左右干渠上,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违反《水法》(1988年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危害流溪河灌区干渠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涉及公共安全需要予以拆除,但亦应遵循公平有偿原则,保障曾某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补偿。现某区水务局在2018年9月11日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涉案建筑物违反《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曾某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恢复河道原状,在2018年12月18日以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为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规避补偿程序,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也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侵犯了曾某合法财产权益,本院认定某区水务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某区水务局主张涉案建筑物为违法建设可迳行予以拆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某区水务局在采取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过程中造成曾某的合法财产损失理应赔偿。由于涉案建筑物系曾某的合法财产,已被强制拆除且不能恢复原状,曾某亦提供了涉案建筑物估价报告,证明该房产市场价值为254.72万元,法院综合考虑该估价报告的内容、房屋的建设时间等因素,酌情以3300元/㎡计算赔偿金额为21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