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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合建纠纷中,地主反悔想要回房屋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9-04-2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一般是评估宅基地房屋的价值,然后赔偿上盖房屋的价值给出资方。如下面这个案件,一方出地,一方出钱合建房屋,约定建好后各占一半房屋,后遇到拆迁,出地方起诉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出钱方起诉赔偿,法院最后评估宅基地价值88万,上盖房屋价值31万,最终判决只赔偿出钱一方15.5万。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梁某与陈某就涉案宅基地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梁某出资与陈某合作新建涉案宅基地房屋,并约定建成后由梁某使用的部分归梁某所有,上述约定实质是双方对涉案宅基地房屋进行买卖交易的行为。梁某并非涉案宅基地所在地的村民,故梁某与陈某签订的上述《协议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上述协议书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本案中,双方均对合同无效有过错。
梁某出资建设涉案房屋时,其支出了相应对价而取得了包括对涉案房屋价值在内的信赖利益,在涉案房屋现价值确实高于原出资建设价值的情况下,如发生涉案房屋返还陈某的事实,该房屋价值升值部分构成梁某对涉案房屋信赖利益的损失,梁某有权要求陈某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但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亦具有身份性的特殊性质,故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变化不应计入房屋预期价值的损失范围。因此,梁某有权要求陈某赔偿的差价损失应仅为因涉案房屋上盖物差价导致的损失。对于涉案房屋上盖物差价损失的确定问题。(一)因梁某、陈某均未能举证建设房屋实际支出的数额,故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一审法院酌定按评估公司评估涉案房屋所在一层、三层和五层后半部分的现价值确定陈某应赔偿梁某的损失数额。(二)结合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和更正函结果,梁某使用的涉案房屋所在一层、三层和五层后半部份的现价值为154266.84元,故梁某要求陈某赔偿涉案房屋的损失154266.84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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