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八几年的宅基地合建协议有效吗?
张律师解答:可能有效。实践中并无相关规定或者判决肯定地说宅基地买卖合同或者合建合同有效无效的具体划分年份。各个判决书引用的法条都不同,有引用《土地管理法》判决1987年之前的合建协议有效的,有引用各种最高院批复认为1990年之前有效的,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3月28日发布(89)民他字第59号《关于以一方名义申请双方投工投料,建成后共同住用的房产可认定为共有的批复》明确:合作建房建成后仍在原登记人名下的房产,应认定共有。所以只能根据案情,在具体的诉讼中争取,具体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涉诉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1981年5月,姚某与某公司签订《联合建房产权划分协议书》,姚某于当月填写建房用地申请表,向广州市郊区沙河人民公社寺右生产人民管理委员会申请改建为五层房屋,经沙河人民公社批准。姚某于1990年6月16日取得穗天沙字第X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姚某为沙河镇寺右村南兴四横巷8号××地使用人,宅基地面积61.39平方米,层数五层,建筑面积306.95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发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所以,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姚某与某公司于1981年5月14日签订《联合建房产权划分协议书》约定,为解决某公司职工住房困难,姚某同意提供其房屋和宅基地交给某公司拆建成为新宿舍楼,某公司提供资金联合兴建一栋五层宿舍楼,首层和二层划给姚某的产权补偿产权为姚某所有,第三至五层划给的产权为某公司所有,新楼建成交付使用后,双方同到市房管局办理各自产权登记手续,登记费各产权人各自负责等。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是有效合同。姚某现提起本案诉讼,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有违反当时法律法规的情形;某公司依约提供资金兴建该宿舍楼,后首层和二层由姚某使用,第三至五层由某公司分配给第三人李某、卢某、黄某使用,符合姚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联合建房产权划分协议书》约定。姚某起诉请求某公司及第三人李某、卢某、黄某将涉诉楼房三至五层腾空交还给姚某,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李某、卢某、黄某将广州市越秀区南兴里四横××号三至五层腾空交还给姚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