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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合资建房协议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9-02-18    作者:张静律师
张律师解答:无效。除了八几年建成后已过户的部分有效外,未过户的全部无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合资建房协议》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涉案土地性质为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苏某非涉案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叶某签订《合资建房协议》中约定的合建行为实质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根据198812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苏某作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叶某的农村宅基地与叶某合资建房没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该合建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合建房屋的,合同无效,据此,叶某与苏某签订的《合资建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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