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互换宅基地使用权但未办理权属登记,互换行为是否有效?
2004年5月,王某花15万元购得一块宅基地使用权。西临李某的宅基地,王某与李某的宅基地东西毗邻,面积相等。2006年2月,双方分别取得了某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李某平时比较迷信,经所谓高人指点,李某一心想换取王某那块“风水宝地”,王某对此一无所知。2009年5月李某如愿以偿,与王某签订了《宅基地互换位置协议书》(以下简称“《互换协议》”),约定双方互换宅基地。
双方签订《互换协议》后并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2011年9月,李某就在王某原位于东侧的宅基地上动工建房,至当年12月,已经建起一幢四层半高、面积576平方米的楼房。此时,王某听到村里有人议论自己把风水这么好的宅基地换给了李某,这才意识到李某互换宅基地的真正意图,难怪面积相同、位置相邻,李某还坚持和自己互换。王某心有不甘,多次找到李某,表示不愿意互换宅基地,希望李某返还。李某不允。
一气之下,王某把李某诉至法院,称:双方签订的《互换协议》后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正式过户手续,所以李某使用的宅基地还是自己的,李某在上面建造房屋侵犯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拆除楼房、恢复原状、退出侵占的128平方米土地。在原审庭审中,王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其购地款15万元和利息86535元。
李某辩称:双方已签订《互换协议》,宅基地已成功互换,自己已在其上建造了楼房。在建造过程中,王某还经常过来参观,从未提出过异议。如今楼房建好了,王某又主张要收回互换的宅基地,自己不可能接受这样的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用于交换的宅基地均已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此双方对各自的宅基地都拥有合法使用权。双方通过协商签订《互换协议》,将各自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互换,是双方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给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其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互换协议》是有效的协议,应予履行,并应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宅基地互换指宅基地使用权人经平等协商,相互交换宅基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互换协议是双方变更物权主体的合意,从《合同法》角度审视,类似于买卖合同中的易货交易,差别在于后者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前者仅转移使用权,后者更多指向动产,而前者指向集体所有土地不动产。不过,《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均适用于宅基地互换协议,即行为主体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具备《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致使合同无效的五类违法情形。
本案王某与李某完全基于自愿原则,经平等协商,就面积相等、位置相邻的宅基地交换使用权达成《互换协议》,无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无损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本身也无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李某置换的动机在于相中王某宅基地的风水,虽无法律规定保护此类预期,但法律也未给予否定评价,按照没民法权利本位的思想,法无禁止即可为,故不能认定王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综上,《互换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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