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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继承纠纷中,子女加建的房屋部分能分割吗?
发布日期:2023-06-12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能,子女加建部分不是父母建的,故不属于遗产,不能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当遗产分割。另加建部分也可能未办理房产证,实践中部分法官可能以涉嫌违建为由不处理,部分法官也可能处理,判决使用权归属,所以有一定诉讼风险。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去世,子女针对父亲名下宅基地房分割打官司,一审法院判决了一层和二层房屋的使用份额,二审法院认为房屋第二层是加建的,不属于遗产,改判第二层先不处理,仅分割了第一层的使用份额。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关于争议的70平方宅基地楼房第二层是否属于陈父的遗产问题。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211111日出具的房屋修建情况证明、本案到庭所有第三人的陈述意见、包括陈某520211014日第一次开庭的自认、案涉地号为戊-2XX4、地号为戊-2XX0两宗土地申请登记调查表所附的四至图,以上证据构成证据链,足以相互印证,利某、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主张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某某镇某某村队的宅基地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从集建(1992)字第012XXXXXXXXX6、地号为戊-2XX4、自有使用权面积70平方米]的第二层加建房屋不属于陈父遗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因陈父死亡时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审查一审对于陈父遗产的范围认定上存在前述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另外,对于继承人继承份额的计算问题,何某、陈某5提出其两人的份额计算有误的意见成立,本院亦予以更正。即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某某镇某某村队地号为戊-2XX0的地块上一栋一层房屋以及戊-2XX4的地块上一栋两层房屋的第一层是被继承人陈父和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份额属于被继承人陈父的遗产,各继承人按照上述法定继承分割方式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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