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原告依法获得了应有的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原告依法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现将起诉状予以发布。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山西省XX县XX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1422XXXXXXXXXXX。
原告:杨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山西省XX市XX区XX街X号,身份证号:1422XXXXXXXXXXXX。
原告:杨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山西省XX市XX区XX路4号,身份证号:1422XXXXXXXXXXXX。
原告:杨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幢X单元XX号,身份证号:1422XXXXXXXXXXXX。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成
被告: 太原XXXXX医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院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000MB0XXXXXX。联系电话:0351-XXXXXXX98,0351-XXXXXXX。
被告:XX县人民医院,住所地:XXX区XXX街XXX路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院长。联系电话:0350-52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72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9644.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护理费1690元,营养费16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3000元,误工费1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20534.29元。
2、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鉴定费等费用待医疗鉴定后再行确定和主张。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患者武XX 2018年X月X日下午5时许,因骑自行车摔倒,致使左侧大腿骨折,家属将其送往XX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双下肢筋脉曲张术后,胆囊切除术后。
为求进一步治疗,患者于2018年12月13日转至太原XXXXX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髁上,髁间粉碎骨折。2018年12月14日在该院行双下肢动静脉彩超检查,显示右侧颈后静脉、右侧小腿肌间静脉局部陈旧性血栓形成。2018年12月15日上午,行左股骨髁上髁间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髂骨取骨植骨术。2018年12月17日术后复查X片可见巨大游离骨片。术后患者住院两周,每天夜间疼痛无法休息,但该院未行血管彩超检查,未化验D二聚体,也未进行血氧饱和度、心电、血压等监测。术后低分子肝素抗凝14天,于2018年12月29日出院。出院时医生未向患者及家属交代出院后有静脉血栓栓塞等风险,当家属询问是否需要继续低分子肝素抗凝时,医生肯定地回答说,只要患者每天于床上活动脚腕,活动量每日1000次即可。
2019年1月15日,患者左腿疼痛症状较住院时夜间加重,患者及家属以为是白天运动多了。2019年1月16日夜间,患者感觉上腹部不适,气紧,第二天症状有所缓解。2019年1月17日下午6时40分左右,患者突然胸闷,呼吸困难,口唇发紫,全身出冷汗,小便失禁,舌下含服速效救心丸无效后,急送XX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该院急诊科当班大夫对患者进行了几下胸外按压后叫家属自己按压,家属急忙按压了半天,大夫说你们一家人都不会按。停止抢救时患者心电图显示仍有逸搏心律,但XX县人民医院急诊病例却记载来院已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太原XXXXX医院严重不负责任,对患者的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术前未充分准备,对患者已有的陈旧性血栓未作风险评估,也未请相关科室进行会诊,术后对患者的异常症状视而不见,未监测和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对患者抗凝治疗严重不足,出院时也未向患者及家属进行抗凝等风险告知,严重忽视患者骨科大手术后抗凝治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是这些严重的失职和过错行为导致患者出院后突然出现病危。被告XX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病情紧急的患者不积极抢救,让患者家属自己抢救,严重失职,严重违反急诊诊疗规范和职业道德,漠视患者生命,虚假书写病历。
正是由于二被告上述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失职以及诸多过错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死亡,给原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对此,二被告难辞其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请贵院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