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与山西XXX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铺出租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马XX将位于太原市XX区XX路XX街X号时尚XXXX广场1层1078号商铺出租给山西XXX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租期为10年,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4年3月4日止。租期内,原告马XX有权要求山西XXX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租金人民币345600元,用于买断剩余租期,当期租金按日计算另行支付,但原告马XX需在租期2年,或5年,或7年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山西XXX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合同还约定,山西XXX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作为山西XXX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2月9日,原告马XX要求其买断剩余租期并一次性支付原告345600元租金。但该公司迟迟未履行向原告马XX支付租金的义务,山西XXX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保证人的义务,原告马XX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为原告马XX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首先指导马XX向被告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后又精心设计了本案的诉讼策略,认真准备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被告山西XXX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马XX租金345600元,被告山西XXX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马XX对本律师的代理工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