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的代理效果,当事人满意。
本案中,本律师代理的是患方。刚一拿到这个案子,仔细阅读了病历资料,发现医方存在一些注意义务不到位的诊疗行为,于是判定本案可以起诉,应该可以取得胜诉。
由于本案中的患者死亡后没有进行尸检,其生理死亡的原因不明,导致本案第一次委托的鉴定机构以未尸检,死亡原因不明,无法鉴定为由将此案退了回来。
第二次选择鉴定机构之前,本律师提前征询了数个鉴定机构,终于有两家鉴定机构可以受理未进行尸检的疑难复杂案子,最终,顺利委托鉴定。
鉴定意见出来后,不出所料,“被告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注意义务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对患者患有心脏病等情况了解不到位以及术后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等情况,故鉴定结论认为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建议为轻微责任与次要责任之间”,这样的鉴定意见,与本律师发现的问题和提前判定基本符合。
此案最终原告获赔将近17万元,取得了不错的代理效果,委托人表示对案件结果比较满意,达到了诉讼维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