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的简介原告J公司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被告是其公司的一个股东。2020年4月,被告王某以自己的快手账户作为个人技术进行出资。后被告与公司因经营不善发生纠纷,被告取回自己的快手账户。法院裁判
目前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王某将涉案的快手账户交给公司使用时,其已经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王某在将涉案快手账户作为个人技术入出资投入J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将上述账户取回自用,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王某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的快手账户取回自用,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并造成了公司损失,且其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
一、王某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股东补充协议项下约定的快手账户返还给公司使用;二、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额30万元;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中院认为,涉案快手账户由被告王某在快手平台上注册,王某为运营账户投入了时间、精力和劳动,该账户亦获得大量粉丝关注,能带来网络流量,产生经济价值,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王某在于公司的股东补充协议中协商确认涉案快手账户作家133.3333万元,由王某将快手账户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进行绑定,从而实现快手账户由公司控制和使用,为此,涉案快手账户可以作为王某的出资标的,王某将快手账户转移到公司使用后,未经法定程序,变更账户绑定的手机号为自己的手机号,使得快手账户为个人控制和使用,依法应认定为抽逃出资。王某取回快手,致使公司不能正常开展相关业务,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王某取回快手账户的时间、快手账户归还的时间、王某运营快手账户的获利以及王某抽逃出资的主观过错等于泥塑,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5万元。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三、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赔偿损失五万元。律师说法一、抖音快手等段视频账户可以作为公司股东出资标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快手账户具有可作价、可转移的特点从而成为股东出资的。
二、以快手账户出资作为个人技术出资后取回快手账户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其出资取回的行为。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网络虚拟财产因其独特的存在形式,法律给予了区别于传统财产的保护制度。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比一般意义的股东出资标的物要苦难。网络虚拟财产既不像不动产可以在相关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再不动产登记簿可查阅现使得所有人为公司,也不像动产可以直接占有。抽逃出资既有直接将出资取回的方式,也有迂回的方式,如公司为股东提供借款或者担保等。根据公司法解释三地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属于抽逃出资,根据法人人格肚子制度,公司成立后,股东的出资,无论是货币还是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具有财产性价值的非货币财产,都转化为公司财产,只有公司才享有股东出资的所有权,股东本人对其出资物不再具有所有权,所以股东属于抽逃出资。目前我国快手、抖音小红书等账户作为出资入股企业越来越多,所以一定要注意好合同的签订和权属的划分,包括股东协议,建议找律师进行审查尽调,确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