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及责任分析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中的最基本资产,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股东向公司完成出资后,出资财产即转变为公司的法人财产,其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而构成公司独立人格的物质基础,而不得非法抽逃出资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必须承担的不作为义务。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据此,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完成注册后,股东将所实际缴纳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并可能侵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被公司法所禁止。抽逃出资的认定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公司已经成立,且股东已经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和数额将相应出资缴纳完毕。如果股东尚未缴纳出资,也就不具备实施抽逃出资的前提条件。
(二)股东实施了《司法解释(三)》所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即“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实施的上述四种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司权益,主要表现为造成公司资产减少。
(四)有权提起股东抽逃出资认定诉讼的主体为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由于股东抽逃出资,造成公司可支配、可分配资产减少,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可其他利益,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有权对抽逃出资的股东进行追索。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1.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权利: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股东抽逃出资予以追收的权利。
(二)行政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在我国实行认缴资本制后,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再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再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应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
实践中,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除有权向股东主张返还出资外,还可通过以下方式保障公司权益:
1.限制股东权利
对于抽逃出资股东,公司可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中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如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上述权利等。
2.公司减资
对于抽逃出资股东,公司可通过减资程序,减少各股东应承担的出资额,减轻股东应承担的出资义务。此时,对于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可能通过该程序变为完全出资的股东。
但应注意,公司进行减资应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解除股东资格
对于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经公司催告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的,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该种情况下应注意,解除股东资格后,相应部分的股权可由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出资后依法享有;若无人缴纳出资,则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
4.要求股东返还出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股东抽逃出资后,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要求债权未过诉讼时效)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返还责任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