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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股东股权转让提供担保构成抽逃出资
发布日期:2019-02-14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例:玉门市勤峰铁业有限公司、汪高峰、应跃吾与李海平、王克刚、董建股权转让纠纷案从实质来看,在认缴制度下,在股东未认缴出资前,公司对股东享有出资债权,认缴期限届至时,股东需履行出资义务,实质是就是,公司将对股东的出资债权的请求权通过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而转化为公司对出资资产享有的支配权。所以,公司为股东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形式上来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仍可以向受让股东追偿,从实质角度出发,公司仍是蒙受损失。但是,进一步来说,公司作为资产的所有人,其拥有对公司资产的完全处分权,需要区分的是,作为商事主体的公司,在处分权上,其应当有别于一般的自然人,自然人因感情色彩的存在,以至于基于感情的无价性,时常做出于经济学上无价值的处分行为,如赠与,如债务免除等。但是,作为商事主体的公司,从其设立的目的亦或是概念,便可知道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基于商事逐利的本性,公司作为无感情色彩的拟制主体,其做出于公司无利的处分行为时,为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处分行为应当严格受到限制。一般而言,股权转让与公司虽有联系但与盈利无关,公司作为盈利性组织,从事盈利性活动,而对外担保于此相悖(因为担保具有风险,可能面临无法追偿),除非是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股权转让对公司有特殊意义时(如股东请求回购股权,第三人予以受让等等),公司提供担保才无可非议,否则,将实质上构成抽逃出资。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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