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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后公司拒绝行权原告起诉得到补偿案例点评
发布日期:2022-10-05    作者:王可红律师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于2011年9月1日入职被告处,属于技术人员。后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激励协议书》和《公司员工激励计划方案》,后原告离职,但被告拒一直绝对原告行权和履约,原告于是起诉至法院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必须)

股权激励协议明确约定原告享有30万股股权激励份额,股权激励份额已经授予并生效。但后来授予股权激励份额的持股激励平台注销,原告通过持股激励平台要求兑现股权激励份额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所承诺的境外持股平台也无法实现该合同目的。基于被告存在无法继续履约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双方签署合同的目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股权折价补偿款。

起诉后,公司可能基于对公司的影响方面的考虑,在诉前调解阶段就达成调解,被告向与原告支付了补偿款。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很多争议解决案件,诉讼还是非诉方式去解决不是根本问题,有时候诉讼只是一个策略。当然即便诉讼的目的并非在于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也要非常注意法律关系的准确认定、法律事实的陈述和证据的搜集,否则,向和解调解和不是那么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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