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应当与其应有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商标的基本特性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构成侵害肾功能表权的行为应当是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即被诉侵权标识必须进行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比如梦**公司制作的《功**猫》电影在本案商标获准注册前的2008年就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并自2005年起就梦**制作完成相关电影后,将其标志显著地使用于电影、电影海报及其他宣传材料中,用以表明其电影制作服务来源。由于《功**猫2》使用功**猫字样是对前述《功**猫》电影的延续,且功**猫表示的是该电影的名称,用以概括说明电影内容的表达主体,属于描述性使用,而并非用于区分电影的来源,故梦**对功**猫文字的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对本案商标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