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的标识,与XXXX丝袜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观察,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
依据其提供的防伪标识检测方式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系假冒商品,应当在肉眼观察和在数倍放大镜下对被控侵权产品和XXXX丝袜公司提供的正品进行比较。
关于涉案被诉侵权商品是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应当由谁鉴别,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规定。从常理而言,如果有第三方专业鉴别(鉴定)机构对此进行鉴别(鉴定),是最为合理的做法;但是,这样的第三方专业鉴别机构在全国并不存在。
而人民法院每年有大量的商标侵权民事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需要在法定审限内作出裁判,作出裁判的前提必须对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是不是假冒特定注册商标的商品作出鉴别。在此情况下,可供人民法院选择的鉴别主体就是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因为只有他们才具备对该案件事实进行鉴别的能力,除此别无选择。本案的鉴别工作由上诉人XXXX丝袜公司完成并出具相应鉴别证明材料,从鉴别主体而言,符合司法审判的客观实际情况。
在鉴别主体确定之后,就涉及如何鉴别的问题,对此,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同样没有规定。
这其实是对鉴别意见的审查判定问题,按照举证质证的要求,主张该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如果不认可该鉴别意见,应当提出足够的反驳证据或充分的反驳理由。法院在审查诉辩双方的证据和反驳理由之后,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决定对证据的采信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系作为该产品的商标使用,与XXXX丝袜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观察,二者在视觉上完全相同。
本案被上诉人作为一家小型副食品商店,经营面积43平方米,其经营规模、时间和经营的商品种类决定了其销售侵权商品获利数额不可能太多,因此对于赔偿数额,本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确定3000元。
但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XXXX6农贸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商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综合考虑XXXX丝袜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XXXX6农贸公司的经营规模,进货数量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800元。
本案中也应当注意到XXXX丝袜公司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的大量维权案件表明,大量低价质劣的假冒“丝袜”充斥于各家零售商,抢占了XXXX丝袜公司正品袜子的市场份额,极大地降低了原告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和品牌价值,给原告带来了利润及商誉损失。故本案侵权赔偿的确定,既要考虑商标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同时也要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获利。根据原告XXXX丝袜公司所有的“丝袜”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经营规模、侵权商品价值等因素,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综合以上因素,XXXX丝袜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予以调整。
关于维权的合理开支,因维权原告发生了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原告也未提交的相关证据,但鉴于原告聘请律师同时参与本地多起相似案件诉讼的事实,该项费用根据本案情况综合予以酌定。被告XXXXXXX百货商店赔偿原告XXXXX丝袜公司经济损失和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