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分割属于夫妻共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孙某和周某于2011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协议离婚。孙某离婚后才知道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当前尚未分割,双方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一号房屋系被安置人孙某柔与周某应享有的权益,孙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于法无据。原告孙某起诉的案由错误,本案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案涉房屋涉及5名安置人口,且3套安置房屋均未进行分家析产,请求法庭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查明
2011年3月1日,孙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生育一女孙某静,2013年6月20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丰台区二号房屋的归属进行了处理,未涉及案涉房屋。《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指导手册》(以下简称:安置手册)记载:“……经腾退补偿安置办公室确认的被安置人口,按人均50平方米购房确定指标;”。
2013年3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T村民委员会(腾退人/甲方,以下简称:T村委会)、孙某(被腾退人/乙方)、北京市丰台区H公司(付款方/丙方,以下简称:H公司)签订《T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安置协议书),安置协议书中载明:一.被腾退宅基地房屋: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为200平方米。二.认定人口:经认定应被安置人口共5人,分别为:孙某、之女:孙某静、之女:孙某柔、之妻:周某、之母:杨某……五.腾退所得款:上述各项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丙方应支付乙方的腾退所得款总计2056000元。
庭审中,孙某表示在离婚时双方仅对花园北里的房屋进行了分割,未处理案涉拆迁安置房屋。拆迁时共安置了3套房屋,分别为上述二号房屋、一号房屋、三号房屋。周某表示,在拆迁安置时,双方协商一号房屋归周某和孙某柔所有,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归杨某、孙某、孙某静所有。本院告知孙某,因案涉房屋属于回迁房,且被安置人口还涉及到其他人员,故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无法解决案涉房屋的归属问题,孙某需要先进行分家析产。孙某表示坚决按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安置手册的记载,被安置人口均享有一定面积的购房指标,而回迁房的购买与购房指标直接相关。现案涉一号房屋属于回迁房,被安置人口有五人,分别是孙某、孙某静、孙某柔、周某、杨某,在相关回迁房尚未析产的情况下,被安置人对回迁房享有的利益实际处于混同状态,若此时对回迁房进行直接处分,则可能会损害其他被安置人的利益。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无法处理上述析产问题。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已就上述问题向原告进行了释明,鉴于原告仍坚持要求按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审理,其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