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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屋拆迁,另一方可以主张分割拆迁利益吗?
发布日期:2020-01-19    作者:熊高杰律师

夫妻离婚后,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屋拆迁,另一方可以主张分割拆迁利益吗?

▉ 故事概况
        小明与小红在武汉市汉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原、被告于当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汉阳区蔡家湾x号303室,面积71.77平方米(证号为:武阳字第200306675号)的产权及居住权归小红所有。 
        2014年6月小红起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武汉市汉阳区蔡家湾x号303室(建筑面积71.77平方米)房屋归小红所有的约定有效,被告协助小红办理过户手续,后经法院判决书判决确认该约定有效。因该房屋现已拆迁,原、被告因为该房屋的拆迁权益分配问题协商未果小红起诉到本院。 
        另查明: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蔡家湾x号303室(建筑面积71.77平方米)房屋系集体土地上房屋,系小红自他人手中购买,2003年登记至小明名下,房屋所有权证阳20030667x,权证编号0091865x,建筑面积71.77平方米。2013年年底该房屋纳入拆迁范围,2014年,被告小明(乙方)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武汉汉阳经济开发区龙阳村民委员会(甲方)就该房屋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还建安置补偿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实行拆迁还建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4.59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助费、它项补偿费、装修补偿费、奖金等费用合计19,540元。 
        现小红起诉到法院要求其享受该房的拆迁利益。
▉ 法院判决 
        该房屋拆迁后产生的拆迁权益应由小红享有。
▉ 律师提醒 
        夫妻在离婚时,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已明确该房屋归某一方所有,那么在此之后的拆迁利益就应当由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配。

来源: (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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