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后被安置人如何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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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梁孟、张江诉称:梁孟与张溪系夫妻,二人育有张海、张河二子。张影系张河前妻,张江是二人之女。张河与梁湖现为夫妻。梁孟与张溪在大北村679号院建造房屋并居住,张溪去世后未留遗嘱。涉案宅院拆迁,二原告及张河作为被安置人,由张河作为代表签订利安置补偿协议,领取利补偿款项200万元及2套安置房屋。现因张河侵占该款项,特诉至法院1、请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张河、梁湖辩称,涉案宅院在拆迁之前就由梁孟及张河、张海三人协商分家,一直确认归张河所有,该分家协议中也对宅院发生拆迁时如何处理做出约定。况且张河已经依约向梁孟支付了对应份额的补偿款项。梁孟系张河现配偶。
张海辩称,对于涉案宅院的拆迁利益,不主张,不过问。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被告之间就涉案宅院中9间房屋是谁出资所建产生争议,原告主张6间房屋是由梁孟夫妇建盖,另外3间房屋系梁孟与张河共同建盖。而三名被告均主张9间房屋系由张河独自建造。据查,涉案宅院中张河住、张海分别居住3间房屋。根据涉案宅院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安置人包括张河、梁孟、梁湖、张江4人。张河代为领取补偿款款200万元。另查,安置房尚未完工。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张河给付张江十万元。
(2)驳回梁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首先因为2套安置房屋尚未完工,尚未交付给当事人,故不具备分割安置房屋的条件,本案中不对此作出处理。原被告之间就涉案宅院的归属问题签订的分家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该协议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当依照该分家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涉案宅院的所有权归属于张河一人,故张河就拆迁涉案宅院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且张河已经依照分家协议履行了向梁孟支付拆迁款的义务,故梁孟主张分割拆迁利益并无法律依据。而依照拆迁补偿协议,张江是被拆迁安置人口之一,其有权抓好给你拆迁利益中针对被安置人口的奖励补偿款项,法院应当依照4名被安置人口的比例确定张江应分得的补偿款项。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