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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房屋拆迁后被安置人如何分割安置房屋
发布日期:2017-11-3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韩束诉称:狄米、奚卷系夫妻,育有狄任一子,原告与狄任原系夫妻,离婚前二人与狄米、奚卷二老共同居住在狄家村909号院,期间涉案房屋拆迁,原被告四人被列为安置人口,共分得三套回迁房及拆迁安置款50万元。现三被告拒绝原告领取自己应得的拆迁利益,请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搬迁补助费10万元、拆迁补偿款2万元、周转费3万元;2,被告归还原告安置房45平米购房指标及购房款10万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狄米、奚卷、狄任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原告所享有的搬迁补助费、拆迁补偿款、周转费的份额已经其与狄任离婚前全部花费完毕,原告无权再次主张。拆迁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口仅对提前搬家奖励和补助费享有权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的登记权人是狄米。根据拆迁协议,原被告四人作为被安置人口,每人享有50平米的安置房屋面积优惠。拆迁款项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款、附属物及装修补偿价款、搬家补助费、移机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无违章建房奖励费、安家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等费用。据查,本次拆迁所置换的安置房屋尚未交付。


  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狄米向原告支付各项拆迁补偿、补助款四万元。


  (2)被告狄米向原告支付期房周转费的七分之三。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各方提供的证据,经法院查明,原告是涉案房屋拆迁安置人口之一,有权主张相应的拆迁利益,该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拆迁利益。至于原告享有的拆迁利益的具体范围及数额,根据拆迁协议中的约定,拆迁补偿款项中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房屋重置成新价款、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无违章建房奖励费和宅基地补助费等费用,均针对涉案房屋的宅基地或地上物品发放,应当归宅基地所有权人、房屋产权人所有。而拆迁补偿款项中移机补助费、安家补助费、期房周转费是针对被安置人口发放,故原告有权取得。至于安置房屋,因现在所有的安置房屋尚未交付,产权尚未确定,不具备分割条件,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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