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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安置房屋的权属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7-11-2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与陈冲原系夫妻,二人共建一套房屋位于刘家村469号,陈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居住,该房拆迁时二人作为被安置人分得绿景小区369号安置房屋。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一半份额,并分割。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请求。被拆迁的老房是被告与妻子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跟原告无任何关系,被告无权享有拆迁利益。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名下,由被告及第三人杨华(被告现女友)居住。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归原、被告共有,各享有二分之一。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拆迁老房的产权人虽然是被告及其前妻二人,但是根据该村的拆迁安置政策,拆迁安置房是为了解决被安置人的住房问题,故涉案房屋的安置面积根据被安置人口的数量决定,原被告二人均系被拆迁老房的被安置人口,故原被告二人均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现原告主张分割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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