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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位于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前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将前述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一人名下;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2月6日结婚,于2020年4月18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依照协议约定,位于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房屋原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自签署离婚协议后一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但至今被告仍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赵某辩称:如果原告把欠我父母的钱还了,孩子让我正常探视,我就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齐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2月6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4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约定“男女方婚后在北京昌平购买一套房产,房本为夫妻共同共有,购房款中首付款160万,贷款140万,每个月房贷由女方在偿还,目前房子出租状态,房租由女方收取,男方同意放弃产权,无偿变更到女方名下,属于女方所有,变更期限自签署离婚协议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同时房子首付款160万中80万为男方父母资助,该部分需由房子持有者女方归还男方父母,还款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女方可向男方父母出具借条”。
涉案房屋于2013年6月2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齐某、赵某,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离婚后,该房屋的按揭贷款由齐某偿还。现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尚未还清,齐某表示愿意自行偿还该房屋剩余贷款,并承担过户费用。
赵某在答辩意见中提出要求齐某归还其父母800000元的主张,后主张该笔债务可另行解决。
裁判结果
一、位于昌平区一号房屋归齐某所有;
二、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齐某将上述房屋过户至齐某一人名下,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齐某偿还,过户费用由齐某承担。
靳双权点评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齐某与赵某已经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涉案房屋归齐某所有,赵某应在签署离婚协议后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涉案房屋登记的共有人为赵某,其有义务按照约定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齐某名下。齐某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齐某提出其自行承担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和过户费用,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赵某主张800000元的债务可另行解决,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其提出的探望孩子的问题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若其探视孩子存在障碍,可另行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