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作为家庭核心财产的房屋分割往往都是双方当事人争夺最为激烈的部分,尤其涉及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形更容易产生争议。一方面,子女结婚初期经济能力有限,为给子女购房,父母花费毕生积蓄、甚至不惜大额举债为子女购房的现象比比皆是;另一方面,不断攀高的离婚率,越来越加剧人们对不动产的失控感和不安感。故而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子女配偶一方主张“赠与”,出资父母一方主张“借贷”,此种房产分割纠纷便层出不穷。
今天我们结合司法实践和法律依据,为大家进行总结归纳关于父母出资买房的几种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A与B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6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并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双方购买C市某小区房屋一套,首付款为154310元,B以其名义办理房贷24万元。2020年A与B再次争吵后,A离开家庭,并于2020年年底与B分居。
A于2021年提起诉讼要求与B离婚,诉讼过程中A同意与B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负担、婚前财产达成合意,但双方就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能协商一致。A认可购房首付款其父母拿了5万(现已归还完毕),B父母给了9万,当时约定为赠与。B认为该款系向其父母的借款,并非赠与,应系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结果】
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C市某小区房屋一套,归B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因购房产生的贷款,由B负责偿还;装修房屋贷款2万元,双方各负担1万元;B给付A房屋的分割款142482.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处理。”
【判决解读】
本案中,A与B婚后因购买房屋及装修所欠的贷款,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关于B父母给的购置房屋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因B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说明是出借或仅赠与B个人,则该款项应视为对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与。B主张该款项为共同债务,A不予认可,B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其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一、父母婚前出资
出资人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法律依据
夫妻一方婚前付首付
出资人名下
婚后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动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该不动产归属登记方。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出资方子女名下
原则上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出资方子女名下
该出资视为出资方子女的婚前财产。若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方父母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而非对另一方的赠与,尽管房屋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但是该首付款应当认为是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后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仍应当认为共同财产。
双方子女名下
首付部分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而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房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父母均出资
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离婚时,除双方有明确约定外,房屋价值由双方父母出资比例分配。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原则应均等分割,剩余贷款应由取得房屋一方负责偿还。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二、父母婚后出资买方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房子落在出资方儿女名下
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借款,属于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
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房产证上没有明确双方的具体份额,视为共同共有;房产证上已经明确双方的具体份额,离婚时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按照房产证上登记的份额分割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只有在父母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确认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否则应依照父母的主张认定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离婚时尾款由其继续支付,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得房一方向另一方做出补偿
双方父母出资
房子落在一人名下
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享有该房屋。在离婚时通常根据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进行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子落在双方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如果房产证上明确双方各自享有的份额,则很可能按照该登记份额进行分割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其承载着父母对子女未来生活美好的期许,但出于亲情伦理、风俗习惯,大家很少将这种出资购房行为进行明确的约定,但如若婚姻出现裂痕,各方利益失衡,纠纷就会产生。
为此律师建议:父母在为子女出资时,协议明确出资款的性质,并由子女留存关于借款或赠与意思表示的证据材料。毕竟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涉房屋产权分割时,往往会慎重考虑其特殊性,尽可能避免僵化地适用法条,综合判定。一方面判决需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要最大程度地查明当事人,包括子女、父母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