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洪某某与林某某因感情不和,林某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分割洪某某父母在其婚后为其买的房子、车子以及车库。洪某某感到非常愤怒,他父母买的房子和车子和车库,认为林某某没有资格分配。洪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本律师,本律师代理了此案。具体到本案,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洪某某的父母是将购房款转给洪某某的银行卡,再由洪某某去购房购车的,且每个月的银行按揭也是这样转给洪某某的。这就转化成了洪某某婚后自行购买的房子和车子。因此,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认定该些房产和车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将此法律后果告知洪某某,要求他积极与林某某去沟通解决,这样才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最后,经过本律师与林某某的积极沟通,林某某同意以洪某某补偿其15万元才将本案顺利解决。洪某某得以保住了他父母帮他买的几百万的房子和车子。本案顺利告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