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父、李母位于1号房屋由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2、请求继承李父、李母的遗产707214.45元,并要求被告返还。
事实和理由:李父与李母为夫妻关系,生育一子李某军一女李某兰。李父于2017年4月28日去世,李母于2017年8月31日去世。2018年9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位于1号房屋、李父、李母为被告李某军垫付的购房款554400元及李某军租赁S村村委会土地所建的非宅拆迁补偿款中的152814.45元为李父、李母的遗产。上述房款及补偿款共计707214.45元被李某军占有。李父、李母的父母均离世多年,法定的继承人只有原告和被告。李父、李母生前立下遗嘱:房屋等财产由女儿李某兰继承。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老人上述遗产,并要求被告返还占有的707214.45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军辩称:1、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代书遗嘱应该有两个人以上见证,原告方提交的遗嘱不具备代书遗嘱的生效要件,故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2、遗产范围需要明确,除了原告所提出的,尚有其他遗产需要查明,李父的工资也需要查明;3、被告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被告应适当多分遗产。
本院查明
李父和李母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李某军一女李某兰。李父于2017年4月28日去世,李母于2017年8月31日去世。李父、李母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2017年4月1日,李父、李母立下代书遗嘱,写明北京市通州区S村1号房屋由李某兰继承。2018年3月,李某兰作为原告将李某芳、李某慧、李某军、张某敏、王某璐诉至本院,要求确认1号房屋为李母、李父的遗产、为李某军垫付的安置购房款554400元为李母、李父的遗产、确认李某军租赁S村村委土地所建的非宅拆迁补偿款减去12万中的15%即388864.8元为李母、李父的遗产。
本院经审理,于2018年9月13日做出民事判决,判决:“一、位于1号房屋为李母、李父的遗产;二、为李某军垫付的安置购房款554400元为李母、李父的遗产;三、李某军租赁S村村委会土地所建的非宅拆迁补偿款1138763元减去120000元中的15%即152814.45元为李母、李父的遗产;四、驳回原告李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李父、李母因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S村村7号院落拆迁所获得的安置房屋即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1号房屋由原告李某兰继承;
二、被继承人李母、李父为被告李某军垫付的安置购房款554400元,由原告李某兰继承388080元,被告李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兰388080元;
三、被告李某军租赁S村村委会土地所建的非宅拆迁补偿款中属于被继承人李母、李父遗产的152814.45元,由原告继承106970.12元,被告李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兰106970.12元;
四、驳回原告李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诉争的1号房屋已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李母、李父的遗产,李母、李父生前立下遗嘱,确认上述房屋由李某兰继承,故对李某兰要求继承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对于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为李某军垫付的安置购房款554400元及李某军租赁S村村委会土地所建的非宅拆迁补偿款152814.45元,不能认定二位被继承人立下口头遗嘱将上述房款由李某兰一人继承,故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对上述钱款进行分配,考虑到李某兰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二老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法院依法确定其继承上述钱款70%的份额,李某军继承其中30%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