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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源(002700)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再次被罚,股民索赔预征集
发布日期:2021-06-18    作者:宋联民律师

2021年6月11日,ST浩源(002700)发布公告称收到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202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案的调查和审理工作已经完成。新疆浩源被查明未披露为关联方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担保的原因。被占负债6,075,079元、未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总额5.371亿元的事件构成了违反证券法的虚假陈述。


新疆证监局拟依法决定:对新疆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周巨东(时任新疆昊远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其中直接责任的负责人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罚款30万元 元; 冷新伟(新疆浩源董事、总经理)、张格伟(新疆浩源财务总监)、图洪艾默(新疆浩源董事、董事,副总经理)、韩晓峰(新疆浩源董事会秘书)等 对7名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至20万元罚款。罚款总额为220万元。
新疆证监局还拟决定:对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周巨东,终身禁止其进入证券市场;违法情节较严重的冷新伟,将被禁入证券市场五年;而洪艾梅尔和韩晓峰分别采取了为期三年的证券市场准入禁令。


处罚通知书显示,经查,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周巨东为关联自然人,周氏控制的阿克苏盛威实业、友邦数字贸易、新疆东岳、西部天青、阿克苏为关联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中和投资的巨东、阿克苏吉燕、新疆嘉喜源七公司为关联法人。由此,新疆浩源与上述各方形成关联关系。
为周巨东控股的友邦数贸钢铁采购业务提供担保8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51%),因未能履行 友邦数字贸易后期履行采购合同义务 涉及诉讼,2019年6月乌鲁木齐中院裁定冻结新疆昊源银行账户存款8548万元;同年11月,法院执行裁定,扣除银行账户存款6007.5079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次审计净资产的5.64%)。2020年2月10日、3月5日,友邦数码将占用资金607.5079元及利息79.85万元返还。但未在半年度报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全资子公司桂子昊源累计关联交易6,315万元,为关联方阿克苏盛威实业提供资金;新疆浩源已累计为关联方新疆东岳关联交易提供资金4.5亿元;累计为关联方西维兰、阿克苏中和投资、阿克苏吉研、新疆佳希源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2395万元。上述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5.371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43%。新疆浩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仍有关联方占用未归还上市公司资金共计5.214亿元。

律师看法:
公开资料显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阿克苏浩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2010年9月完成股份制改造。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挂牌上市。 公司主营天然气输配、销售和入户安装业务。
  律师 主任指出,这是新疆浩源第二次因为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早在2018年3月29日,ST浩源就已经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过一次,并于2018年11月15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证监会查明,ST浩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51%)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晗)在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友邦数贸)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1.7亿元,同期收到还款1.7亿元。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2月2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友邦数贸)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3.6亿元。在第一次的行政处罚下达后,有投资者提起了索赔诉讼,该案件在新疆乌鲁木齐中院受理。针对第一次行政处罚, 律师表示:在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3月2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浩源(新疆浩源 002700)股票,并于2018年3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诉讼索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要尽快参与诉讼索赔,因为该案目前诉讼时效只剩下5个月。
2020年4月13日,ST浩源再次因为关联交易未披露而被调查,目前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下达最新正式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受损投资者可以做好索赔准备。 律师表示,在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浩源(新疆浩源 002700)股票,并于2020年4月1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预登记。
一旦正式处罚公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新疆浩源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索赔弥补损失。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新疆浩源股东人数为26834户,这意味着或有约2.6万名投资者具有索赔资格。

哪些股民符合索赔条件:
(1)在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3月2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浩源(新疆浩源 002700)股票,并于2018年3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在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浩源(新疆浩源 002700)股票,并于2020年4月1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证监会处罚及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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