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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为一般保证,为什么却要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的责任?
发布日期:2021-04-14    作者:陈娟律师
以案说法
2020)粤01民终2266号
裁判要旨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不能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简介
A公司欠甲10万元,乙在《担保书》约定,如A公司跑路或者倒闭无法如期返还本息时由负责如期偿还A公司迁移新址且长期未办理地址变更登记,甲无法联系到A公司,A公司未向甲支付本息
甲将乙起诉至法院,主张乙偿还本金10万及利息
法院判决
乙在《担保书》中约定的为一般保证,但是不能以一般保证抗辩,乙需向甲偿还本金10万及利息
判决依据
虽乙在《担保书》中约定的为一般保证,但A公司已迁移新址且长期未办理地址变更登记,甲无法联系到A公司,A公司未向甲支付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之规定,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不能以未对A公司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就A公司财产强制执行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
提供担保时,除了要注意明确担保性质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外,也要了解债务人的资金状况,如可能下落不明,偿还能力差,欠许多债权人款项,公司可能面临破产,如约定的为一般保证,发生以上情形时,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就可以起诉担保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此时,担保的风险比较大,进行担保时需谨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现已失效)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民法典(现有效)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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