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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发布日期:2017-11-24    作者:赵双剑律师
导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关于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那么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案例中详细解读。案情简介: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A公司称:我公司应当地政府要求为B公司在绵阳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借款150万元提供担保,B公司未按期还款,信用社起诉后,经法院判决,我公司已赔偿信用社借款本息1579400元,故请求判令债务人B公司承担偿还责任,若B公司无力偿还,则要求石塘镇政府和绵州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开办资金不到位和验资不实的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依法承担偿付A公司担保债权的责任
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认为:依据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B公司借款未还,A公司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后,即取得了向B公司追偿担保债权的权利,故B公司应依法承担偿付A公司担保债权的责任;石塘镇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开办公司,未按承诺注入资金,其行为虽有过错,但A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1 579 400元本息的责任于现行法律无据,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绵州会计师事务所是在其明知石塘镇政府开办B公司时资金并未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出具的不实验资证明,因而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行使追偿权
B公司与绵阳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签订借款金额为150万元的借款合同,A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承诺在借款人B公司未按期还款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B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绵阳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提起诉讼,A公司被法院判决确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公司于1996年12月17日代为偿还B公司的借款本息1 579 400元。因B公司未向A公司偿付该款,酿成纠纷。
A公司依法院判决对B公司的借款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其依法享有向B公司追偿的权利,B公司应当就A公司代为给付的借款本息向A公司作相应的补偿。石塘镇企业办公室在B公司开办过程中,承诺下拨垫底资金180万元,并在验资机构确认其为出资人后,以组建单位名义申请办理了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属该公司的开办单位之一。其未履行实际投放注册资金的义务,应在投资不实的范围内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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