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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方舟(000687)拟被证监会处罚60万,股民索赔登记全面启动
发布日期:2021-03-16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华讯方舟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7):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华讯方舟于 2020年11月19 日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的进展公告》,经自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利用虚假合同虚增 2016 年及 2017 年营业收入 及净利润的情形。日前,本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河北证监局调查完毕,河北证监局依法拟对本公司及有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经河北证监局查明,华讯方舟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 4 月,华讯方舟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南京华讯)虚构与南京艾尔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尔特)、上海瀚讯无线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瀚讯)等主体的购销交易,2016 年 6 月确认收入 和成本。华讯方舟《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2267.48 万元,分别占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16.1%、 11.36%。 2016 年 8 月至 10 月,南京华讯虚构与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 华讯 公告编号:2021-024 称江苏翰迅)、南京普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普天)等主体的购销交易,2016年11月至12 月确认收入和成本。华讯方舟《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613.68 万元,占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3.07%。
       二、《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 1 月,南京华讯虚构与艾尔特、上海瀚讯、北斗导航科技有限公司等主体的购销交易,2017 年 3 月确认收入和成本。华讯方舟《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1835.04 万元,分别占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22.57%、11.09%。2016年 10 月,南京华讯虚构与江苏道康发电机组有限公司、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信息)等主体的购销交易,2017 年 1 月确认收入和成本。华讯方舟《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1440.73 万元,分别占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17.72%、8.71%。 2017 年 2 月,南京华讯虚构与江苏翰迅、南京普天的等主体的购销交易, 2017 年 5 月确认收入和成本。华讯方舟《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 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4365.25 万元,分别占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 利润总额的 53.7%、26.39%。 2017 年 8 月至 9 月,南京华讯虚构与江苏翰迅、普天信息、北京智芯微电 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智芯)、北京普天大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普天大健康)等主体的购销交易,2017 年 11-12 月确认收入和成本。华讯方舟 《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3722.35 万元,占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 总额的 22.5%。 2017 年 9 月,南京华讯虚构与江苏翰迅、普天信息的购销交易,2017 年 12 月确认成本和收入,华讯方舟《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467.63 万元,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2.83%。
        三、《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2 月,南京华讯虚构与江苏翰迅、南京丰盛产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丰盛)的购销交易,2018 年 5-6 月确认收入和成本。华讯方舟《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2771.79 万元,占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38.09%。 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 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们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华讯方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吴光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张沈卫、张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王巍、李湘平给予警告,并分别给予 10 万元罚款; 五、对潘忠祥、赵术开、曹健、宋晏、谢维信、张玉川、李晓丛、刘琳、路 威、余勇、汤琪、陆建国、诸志超、黄立峰给予警告,并分别给予 3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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