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维维股份(600300)虚假陈述案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及时与齐程军律师团队联系。
2020年7月17日晚,维维股份(600300)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维维股份(600300)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维维股份 2017 年半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 2019 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经统计,2017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702,900,000元,占维维股份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6.42%,其中1月-6月累计占用477,000,000元,当年归还529,900,000元,期末占用余额173,000,000 元。2018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896,800,000元,占维维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2.98%,其中1月-6月累计占用551,320,000元,当年归还646,800,000元,期末占用余额250,000,000 元。2019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1,153,650,000元,占维维股份 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55%,占用全部发生在上半年,当年全部归还。
基于上述涉嫌的违法事实,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维维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维维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三)对杨启典、赵惠卿、张明扬、崔超、宋晓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四)对崔桂亮、藤谷阳一、孟召永、孙欣、张玉明、罗栋梁、侯立松、丁金礼、徐缨、肖娜、曹荣开、赵昌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维维股份(600300)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17年8月26日到2020年5月7日之间买入维维股份(600300)股票,并且在2020年5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维维股份(600300)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准备发起索赔,要求违规主体赔偿其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差额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