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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洲电子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 投资者维权登记全面正式启动
发布日期:2021-03-09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同洲电子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 投资者维权登记全面正式启动2021年3月9日,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告,2021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经查明,同洲电子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同洲电子在2014年12月31日确认了2,630万元因经济性裁员产生的职工薪酬 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经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同 洲电子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间不早于2015年1 月,且该笔辞退福利于2015年实际发放2,081.38万元,于2016年实际发放542.29 万元,上述职工薪酬负债均应在2015年度确认。由此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 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2,897.77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267.77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2012年9月,同洲电子投资1,500万美元设立境外合资公司国际通信传媒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传媒)并持有其30%的股权。2015年末该投资已出现明显减值 迹象,但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于2015年度确认 资产减值损失,直至2016年年报才以第三方于2015年年末认购国通传媒增发股份 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3,935.67万元。由此,同洲电子2015年度虚 增净利润3,950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3,935.67万元。 三、虚构销售收入 2015年3月,同洲电子向深圳市安迪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健之康科技有 限公司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的呆滞存货,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 1,254.3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1,254.35万元。 2015年12月,同洲电子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 通同洲)向北京华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呆滞存货,导致同洲电子虚增 2015年度营业收入2,920.0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2,920.05万元。 综上,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利润11,022.16 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的 6.31%、164.17%和6.89%,并导致2015年度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同洲电子披 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局拟决定:一、对同洲电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袁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颜小北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四、对袁团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欧阳建国、王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贺磊、潘玲曼、吴远亮、王健峰、王特、侯颂、李宁远、陈友、肖寒 梅、刘一平、王洋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律师提示股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同洲电子公司相关公告,凡在2019年10月25日前买入同洲电子股票(002052),且在2019年10月25日后卖出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同洲电子股票而依法推定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准备提起此次索赔。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 同洲电子(002052)应赔偿投资人的损失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主要有如下三部分损失:(1)投资差额损失;(2)前条造成损失部分股票交易的佣金和印花税;(3)前面两项所涉及的资金利息。但最终赔偿数额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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