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论上以一方对另一方长期(或是经常、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或其他暴力行为,导致另一方身体或者精神受到伤害作为认定标准。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构成,应当是经常性的、较为严重的暴力行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明反映的事实看,原、被告之间虽有吵闹打架行为,但多为家庭琐事争吵,偶有互相动手打架的行为,尚不构成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同时,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要结合侵害行为的次数、持续时间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根据法律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所以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应严格限制,应综合考虑伤害程度、伤害的连续性和打人者是故意还是过失这三个方面。
该规定对“家庭暴力”的认定采取的是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